为推动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宣传及落实,2023年12月28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印发《关于落实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价格管理,2023年11月21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911号),规定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12月21日,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落实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初稿,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于12月28日印发。
二、政策内容
1.社会福利场所,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由国家、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助餐等服务的场所。
2.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烟台市社会福利场所,电价按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电价为0.501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价为0.555元/千瓦时。烟台市区社会福利场所,用暖价格按市区居民供暖价格23元/平方米执行;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3.55元/立方米(在居民第一阶梯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3.58元/方(现行一档、二档阶梯气价的平均值)。期间省、市价格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及其他县市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暖价格按当地居民类价格执行。期间省、市价格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3.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所在辖区供电、供暖、供水、供气等专营单位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或场所设置证明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