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决策依据
市领导在《12345“政企通”企业服务专线8月份第2、3周受理解决情况通报》批示重点关注烟台圣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回收处置医疗垃圾收费标准问题,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卫健部门、生态部门,参照省内部分地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相关经验,制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细则,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计费方式,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为保障我市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序开展,2023年8月份,市发展改革委先后两次组织市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会同蓬莱区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蓬莱区分局赴圣洁环保开展了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文件规定,经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完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二、本通知主要内容
(一)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性质
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参照社区服务站,按每月400元收取;动物医院,参照诊所,按每月180元收取;动物诊所、中医诊所,参照卫生室,按每月100元收取。
(三)其他要求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分别明确医疗废物、动物诊疗废物收集范围,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理单位做好台账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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