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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924/2023-07581 成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印发〈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1-03      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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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烟台市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目的和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建筑区划红线外供电基础设施投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161号)的要求,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2〕166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相关流程,全面提升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效率,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定额标准、实施流程、监督管理、其他事项、执行时间等6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

第二部分是定额标准。按照不同用地性质分类,确定了电气部分定额标准分别为:工业类29元/平方米、商办类30元/平方米、住宅类28元/平方米。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定额标准安排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以覆盖建设支出的,在下一周期调整定额标准时统筹考虑。

第三部分是实施流程。包括4个环节:一是土地信息流转。储备项目明确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后,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储备整理实施主体书面向电网企业提供建设工程规划信息。二是拟定供电方案。收到土地资料后,电网企业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查,并拟定供电方案。三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项目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建设,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统筹解决。四是电气接入工程建设。电气接入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电网企业相关建设资金支出实行专账管理,按项目拨付,统筹使用,接受政府各级部门监督。实施动态补充、滚动使用,结存余额,转入下一年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五部分是其他。主要包括未纳入土地储备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及其他未纳入土地储备的宗地相关政策、个别特殊项目“一事一议”、供电基础设施建成后电气及土建部分产权问题、接入点可以据实调整等几个事项。

  第六部分是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与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将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2〕166号)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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