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出台《烟台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我市物业管理规模随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壮大,现行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文件执行,长期没有新的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不够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及考核情况未在招标中体现,物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遏制违法违规、恶意竞标等行为,减少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导致的物业矛盾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出台《烟台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有哪几种方式?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情况说明和书面申请,经物业所在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三、业主大会作为物业管理招标人,有何规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下进行;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成立业主大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未能完成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小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四、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中标后如何向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办理中标备案手续。(一)《中标备案表》;(二)开评标过程资料;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四)中标通知书;(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六)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