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阳光评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烟教发〔2023〕67号
各区市教育和体育局,长岛综合试验区教育和卫生健康局,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教育分局,市直有关单位(学校):
现将《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阳光评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阳光评审”指导意见(试行)
为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烟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幸福教师”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烟教发〔202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开展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职称“阳光评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进一步细化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在评聘时突出师德为先、突出课时量刚性要求、突出教学实绩、突出分类评价,同时注重长期贡献、注重育人成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淡化论文、课题在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推荐评审中的参考因素,切实引导广大教师安心从教、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区市、单位(学校)在组织职称申报推荐时,要以以下基础性条件和竞争性条件为主要依据,结合择优性条件和倾斜性条件,综合评价确定推荐人选。各级教研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础性条件。参评中小学教师一级及以上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础性条件;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另有其他规定的,经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可一并执行。
1.师德考核。任现职以来,近5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师德考核均为“合格”等次及以上。学校要按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考核、考察,考核考察结论应为合格。
2.课时量。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符合《烟台市中小学教师课时量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烟教函〔2023〕50号)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兼职管理人员数量,除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兼职干部和年级负责人等外,学校研究确定的其他兼职管理工作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得超过本学校应核定教职工编制总量的10%;学校规模较小的,可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确定其他兼职管理人员数量。2016年9月至2023年9月课时量要求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3.教学工作。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任教师近3年每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在县域内同学科中应位于前列,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在学校内有较大提升。申报高级教师,专任教师近3年每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在学校内同学科中位于平均水平以上,或所教学科学生学业水平在学校内有较大提升。要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不开展学业水平测评的学段(学科),由学校进行综合评价。
4.现场教学能力测评。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测评,分别由学校、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并结合平时教学业绩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20%,达到“优秀”或“合格”等次的教师方可参评相应职称。
5.学历和任职年限。申报正高级教师,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其中专职教研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5年。申报高级教师,具有博士学位,需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需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硕士学位,需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需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学历,需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需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6.班主任年限。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申报高级教师,须在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2年以上;申报一级教师,须在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和高级教师,须定期开展家访活动。以下工作经历可视同班主任工作经历:从事学生教育或学生管理工作的校级及中层管理人员;年级负责人;担任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家庭教育指导教师;担任各类社团或兴趣(特长)小组辅导员,体育运动训练队、奥赛指导教师;实行全员导师制的学校,每学期跟踪指导一定数量的学生且有明显教育成效的教师等,具体折算标准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
7.教师资格。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允许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申报职称评审。
8.继续教育。能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9.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及以上。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及以上。
10.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义务教育段城区中小学教师参评正高级和高级教师职称,应有1年及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幼儿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不做硬性要求,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和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可不做硬性要求。
11.指导培养教师情况。申报高级及以上职称,任现职以来应积极参与教研组、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在培养指导青年骨干教师方面效果明显。
12.示范引领。申报正高级教师,需任现职以来有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展示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申报高级教师,需任现职以来有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内展示公开课、示范课或观摩课的经历。
13.满意度测评。对申报人申报当年任教班级的学生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满意比例在85%以上。对任教幼儿园及小学一至三年级或其他不适合开展学生满意度测评的,可不做要求。
14.民主测评。对申报人面向全校教职工开展民主测评工作,同意比例在85%以上。2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民主测评。
15.工作业绩。任现职以来,具有《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提出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所规定的代表性的研究和业绩成果。
(二)竞争性条件。根据教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分项目、分类别、分层次确定可用于教师职称评聘的代表性工作业绩。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应主要参照此标准,按照业绩等级、颁发机关、表扬内容、表扬程序、表扬频次、表扬年度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职称积分办法,并由推荐或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未列入的工作业绩,一般不作为积分指标;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在职称推荐时,经研究确有必要列入的,可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相应积分指标,经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执行。
1.学历。按照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计分,适当体现学历层次差别。
2.教龄。教龄按周年计算。鼓励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参评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职称,教龄分别满30年和20年的,可在原有教龄积分的基础上,再分别适当加分。
3.班主任年限。任现职以来,每实际担任一学年班主任工作且达到规定课时量标准的,可予以计分。视同班主任工作经历的,不予计分。
4.聘任年限。聘任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分。
5.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可予以计分,年度考核优秀数量至多计5个。
6.交流轮岗。任现职以来,有2014年8月以来参与的烟台市教育局选派支教工作或2017年8月以来参与的县域内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可予以计分。对交流轮岗教师因要完成教学循环,需要延长交流轮岗时间的,可继续按上述原则计分,延长激励时限最多不超过3年。
7.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及资质评定情况。本项限填报和累计3项工作业绩积分,可填写如下项目。
A类业绩: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特级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B类业绩:教师节期间表彰、表扬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师德标兵、最美教师(含提名奖)、教书育人楷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个人、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C类业绩:学科带头人,高中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五一劳动奖章,德育工作先进个人、爱生标兵;各学段教学工作先进个人。
D类业绩:教坛新秀,优秀思政理论课教师、教科研先进个人(课题研究先进个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先进个人、实验教学先进个人、教育信息化先进个人、体育或艺术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卫生健康教育先进个人、心理健康教育先进个人、综合实践先进个人(劳动教育先进个人)、家校协同先进个人(家庭教育先进个人)、教师教育先进个人(教师队伍建设先进个人)。非教师节期间表扬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教育管理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优秀支教教师,教育领域的巾帼标兵(最美女教师),教育领域的身边好人身边榜样。
E类业绩:在双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禁毒教育、地震教育、人防教育、科技教育、监考及考务、教育新闻宣传、妇女儿童、关心下一代、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学生资助、督导、志愿服务、语言文字、绿色校园建设等工作中获得的表扬项目,优秀团干部、青年岗位能手(标兵),远程研修优秀学员;辅导学生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比赛,或国家、省、市公布的比赛项目中获奖,且本人获得优秀指导教师。
8.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代表性研究和业绩成果情况。本项限填报和累计3项工作业绩积分,可填写如下项目。
A类业绩:教学成果奖。
B类业绩:各学科教学比赛(竞赛、比武)、思政理论课教学比赛、音体美教师技能大赛、教师基本功大赛,教坛新秀大比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班主任基本功大赛,中小学教师实验教学能力大赛。
在核心期刊或在重要报纸发表的与任教学科有关的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章(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公开出版与任教学科有关的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研究专著,或国家课程标准教科书编者,或省地方课程教科书主编、副主编、参编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独立或第1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其中之一全文转载;各级课题规划办立项并通过结项鉴定的教科研课题;社会科学成果奖。
C类业绩:在正式期刊公开发表与任教学科有关的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不低于2000字);省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
D类业绩:各级课题规划办立项并通过结项鉴定的教科研课题子课题;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立项并通过结项鉴定的其他课题;各类案例、教学设计、作业设计、课件、教具(玩教具)等比赛;在教学基本能力测试、读书活动、征文比赛等工作中取得的业绩。
9.任现职以来展示公开课、示范课和观摩课情况。本项限填报和累计5项工作业绩积分,可填写如下项目。
A类业绩:各学段学科优质课(以录像课形式参评的可适当降低分值),德育优秀课例,学科大比武优质课。
B类业绩:一师一优课(2022年6月之后取得),思想政治课金课,党队团方面的优质课,班会优质课。
C类业绩: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上开展与任教学科有关的或教育教学管理方面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不含书面交流)。
D类业绩:防溺水、防诈骗、国家安全等其他省级安全类优质课、国防教育优质课等;一师一优课(2022年6月之前取得)、课程资源,优秀体育课、微课、精品课例、说课、示范课,非优质课比赛中的获得的公开课。
10.现场教学能力测评。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适当予以计分。
(三)择优性条件。
鼓励符合职称推荐评审基础性条件的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对于一直从事一线教学且近5年课时量符合省市有关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和一级教师职称分别具备3项及以上、2项及以上重要的市级及以上表彰表扬、育人工作、资质评定、教学研究、优质课等业绩,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在职称推荐时可单独设置一定比例(县域总体一般不超过5%)择优予以推荐。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须在40周岁以下且符合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在30周岁以下且符合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倾斜性条件。
鼓励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各区市、学校在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中,要向符合职称评审基础性条件且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中小学教师倾斜,对于一直从事一线教学工作、距退休年限不足2年的教师,近5年课时量符合省市有关要求,且近5年有新增工作业绩,在职称推荐时可单独设置一定比例(县域总体一般不超过5%)择优予以推荐。对通过倾斜政策参加职称推荐评审的教师,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学校)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严格职称推荐评审过程
(一)明确职称推荐申报程序。
1.制定方案。各单位(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一线专任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或修订本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及评审推荐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应不少于2/3。规模较小的教学点可由乡镇学区统筹组织成立评审推荐委员会。单位(学校)推荐办法要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本意见要求和区市有关具体规定制定,须在单位(学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由单位(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议表决通过,经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在本单位(学校)公开公布后生效。如省市没有较大政策调整,单位(学校)职称推荐方案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2.个人申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应当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以及本意见要求。单位(学校)应留出充分的时间供教师申报,教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3.单位(学校)推荐。各单位(学校)推荐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和推荐办法进行量化积分,并采取个人述职、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经集体研究后形成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材料。各单位(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统筹考虑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情况、拟择优推荐和拟通过倾斜政策推荐人员情况,综合评价,集体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并将申报人评审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4.审核呈报。各单位(学校)对申报人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人材料进行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呈报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并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提交评委会评审。
5.组织评审。在评审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按规定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提出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人选,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
1.严格执行申报推荐“六公开”制度。(1)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即公开本单位(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情况,公开本年度职称申报推荐数量。(2)公开任职条件:即公开国家、省、市有关职称评审工作政策规定,以及相关系列任职条件、材料要求等。(3)公开推荐办法:即公开本单位(学校)职称推荐具体办法。(4)公开申报人述职:即申报人要在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开述职(2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学校至少应在处室或教研组范围内公开述职)。(5)公开申报人评审材料:即公开申报人的所有提报的评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年度考核表、荣誉证书、成果奖励证书、论文著作以及教学业绩、班主任任职情况、课时量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6)公开被推荐人员名单:即公开经单位(学校)研究确定的人员名单,并明确学校推荐排序。
2.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1)申报推荐公示。即完成职称推荐工作后,对拟申报推荐职称的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学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申报推荐公示主要是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参评条件、任职岗位是否符合规定、工作经历及成果奖励等业绩是否真实准确进行群众监督。公示材料及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应做好推荐结果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调查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单位应认真核查。未经公示或经核实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公示后单位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在《“六公开”监督卡》上签字确认,公示情况填写《烟台市职称推荐单位公示情况报告表》。(2)评审结果公示。即评审结果确定后,各级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核准公布。评审结果公示主要是对评审通过人员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做好异议期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的收集、调查和处理,对公示期内的信访举报情况,要按《信访条例》规定,认真进行调查落实,填写《烟台市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逐级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进一步明确公开公示方式。申报推荐期间各单位(学校)要在公示公开栏等显著位置或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公示上述内容,并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及时通知到每位教师,确保全体教师知情权。评审结果应通过本单位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及时发布,公开公示的材料要留档备查。
(三)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1.压实申报人员申报责任。申报人员应如实、规范填写申报材料,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失实、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对在申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肃查处,取消其申报晋升资格,五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工作经历(包括班主任工作经历)、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压实基层单位管理责任。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包庇纵容申报人或与申报人串通作弊的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基层单位等的领导和经办人员,一经查实,出具的虚假证明以及弄虚作假的相关材料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基层单位要严格把好推荐关,对未尽审核及监督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单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1.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2.实行职称申报评审督导检查制度。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学校)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督导检查组,对申报推荐、呈报、公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与,督导基层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职称工作阳光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3.实行职称申报评审“校校公示”制度。聚焦教师关切的关心的职称评审问题,高度关注推荐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疑答惑,及时、主动回复教师诉求。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学校)要畅通问题咨询和反映渠道,实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举报电话“校校公示”制度,确保群众全过程监督。
4.实行职称评聘抽查巡查制度。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举报线索的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评聘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职称评聘工作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
5.实行学术论文审查制度。学术论文字数应不低于2000字。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开展审查,对发表在无刊号、假刊号、非法境外刊号、过期刊号、一号多刊、套刊等非法期刊、仿冒期刊的论文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置;对发表在增刊、特刊、专集、特辑、非学术期刊等上的论文,不予计分;以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书评、影评、访谈录等形式发表的论文不予计分;译著、论文集、再版著作、科普读物、工具书等不予计分。其中,杂志须提供封面、目录、正文,以及期刊的合法性证明(从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打印)和论文的真实性证明(从中国知网、维普数据库或万方数据库等主要网络数据平台的在线检索打印)。其中在线打印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由所在单位和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加盖公章。
三、进一步规范职称评聘管理工作
(一)规范初级职称考核认定。自2023年起,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改为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教师因工作岗位调整导致工作岗位与持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一致,需重新认定初级职称的,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方可进行考核认定。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重新认定初级职称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二)规范做好岗位聘用工作。推进职称评聘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公布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年限、课时量、教育教学业绩等基本要求。聘期内每年进行考核,按照总结述职、教育教学业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或无故连续2学年达不到课时量等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调整或低聘岗位直至解除聘用。落实好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贯通使用政策,用好乡村教师职称倾斜政策。
(三)规范做好改系列聘任与改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导致工作岗位与持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一致的,应按原聘任等级暂聘一年,一年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改系列聘任手续。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而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能办理改系列聘任手续。
申报改系列评审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并完成改系列聘任手续,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四)规范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按照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办理流程的通知》(烟人社字〔2021〕106号)文件要求,由烟台市以外单位调入和部队转业分配到我市,已取得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凡需办理职称确认手续的人员均需按文件要求办理专业职称确认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调入确认手续的人员,不得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申报晋升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