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便利度,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55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烟台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随着新能源家用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支撑基础设施,面临高速增长需求,居民小区安装个人充电桩的需求日益增高。在办理充电桩申请时,居民需要提供物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增加了办理用时和办理环节。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区的办理流程予以简化,推广“无物业证明报装”业务,可解决居民多次往返物业开具证明的等待问题,大幅缩短居民充电桩办理时长,提升居民用电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简化申请资料、居民小区条件认定标准、小区名单公布三部分。
1.简化申请资料。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在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时,免除“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登记证明材料”的要求。其中,通过“刷脸办电”、“爱山东”APP亮证等方式提供身份证明、产权等信息的,免收相应证明材料。
2.居民小区条件认定标准。明确了符合政策规定的居民小区认定条件,一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相关标准,二是为供电公司直供电的居民小区。
3.小区名单公布。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名单公布流程。其中,如存在部分停车位因人防设计等因素无法按《通知》要求执行的,该部分停车位在申报充电桩报装时仍需出具物业证明材料。此类小区在名单公布时予以备注说明。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