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初级中学校车安全维护管理制度

日期:2023-10-17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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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为本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公交公司、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及学校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校车运营单位负责、学校监管、部门协作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车辆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 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驾驶员应独立完成。

第五条 日常维护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车身外观整洁,标识清晰;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配备齐全且有效。

第六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须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对校车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灯光、喇叭、安全带、安全门、监控设备等,确保校车运行正常方可出车。

第七条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驶,不得带病运行。

第八条 每日收车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洁保养,检查燃油、电量、冷却液等,做好车辆停放和防盗工作,填写行车日志和日常维护记录。

第三章 定期检修与保养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前,由公交公司组织对所有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第十条 除学期初全面检修外,公交公司应按照车辆保养手册规定,定期对校车进行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和大修,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

第十一条 维修车辆出厂时,驾驶员必须仔细检验、试驾确认修理妥当,检查维修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更换配件是否为合格产品、车辆性能是否恢复正常,方可签字提车。

第十二条 驾驶员验收发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返修,或报告公交公司主管人员,另行安排检修,严禁不合格车辆上路运营。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检查,对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设施配备、维修保养记录等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校车驾驶员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方可驾驶校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不得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得酒后驾车。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靠,学生上下车时须停稳车辆、开启停车指示标志,确认安全后方可让学生上下车。

第十八条 驾驶员应配合随车照管人员做好学生乘车秩序管理,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或异常行为及时报告处理。

第五章 随车照管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每辆校车须配备专职或兼职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学生上下车秩序维护、乘车期间安全管理和与家长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须在学生上下车时清点人数,核实学生身份,防止学生遗漏或被陌生人接走。

第二十一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监督学生系好安全带,制止学生在车内打闹、喧哗、将头手伸出窗外等危险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全部下车后,随车照管人员应检查车内有无滞留学生,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机械故障或突发事件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示标志,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并报告学校和公交公司。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迅速组织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对受伤学生进行紧急救护,等待救援。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到校车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置,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工作成效突出的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