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市纪委监察委《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监察意见书》(烟监建议函﹝2018﹞11号)所涉及的四方面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积极防范、坚决纠正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举一反三,扩大到医院所有岗位、所有领域,长抓不懈的开展行风建设工作。
(一)规范接收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认真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要求,督导各科室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务必须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科室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二)规范借款和大型医药设备配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贷款、融资(借款),更不得以向医药企业借款为由,搞利益输送。严格执行国务院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管理配置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配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三)严格落实医务人员出国(境)管理及“九项准则”规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烟组发﹝2017﹞57号)、《关于严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烟卫党工﹝2018﹞1号)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所有医护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国(境)。严格落实医疗行业“九项准则”规定。即: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四)规范企业参与公立医院合作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原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卫医发﹝2001﹞207号)规定,规范企业参与医院合作经营行为,禁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房屋、设备等资产承包给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医疗活动的行为。
(五)创新思路,出台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新举措。加强与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联动,按照《关于印发〈烟台市公里医药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带量一家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烟卫药﹝2018﹞5号),以省级采购平台为依托,积极探索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新思想、新举措,切实降低药械价格虚高,形成医药、医保、医疗多赢,群众满意的工作机制,强化医药购销领域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