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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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烟台市牟平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的通知》(烟牟政办发〔201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患纠纷调解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引入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工作,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医疗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确保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全区各医疗单位要积极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要继续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医护人员依法行医,恪守规章,增强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各医疗单位发生医患纠纷时,要及时派员到调处中心协调参加事件的处理,促使事态尽快平息。

三、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于6月30日前,积极与保险部门沟通,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民营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医疗责任保险。7月1日以后,所有医患纠纷必须在调处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医疗事故鉴定或经法院民事判决,才能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解决医患纠纷。从而形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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