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3〕1号)要求,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
三、出台目的
为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有计划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是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自2023年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范围由畜禽规模养殖场扩大到专业户。原则上,规格畜禽养殖场和专业户自行采购疫苗进行免疫,对确实无法实现自购自免的专业户及散养户,在2025年之前由各区市组织做好兜底服务。
三是实行技术指导。发布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布鲁氏菌病免疫技术方案》《猪瘟免疫技术方案》《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方案》《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方案》《炭疽免疫技术方案》《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指导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 徐连森
联系电话:0535-688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