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512U/2023-00260 成文日期: 2023-01-11
发布机构: 市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旅游市场监管

2022年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情况表(全年)

日期:2023-01-11      来源: 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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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烟)文旅罚字[2022]第01号

发行未署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

芝罘区叁扣书店

芝罘区叁扣书店(黄婷)利用淘宝店铺“KOKOKO老师的日语教室”销售的《必考语法答案解析》《必考语法配套练习》两类图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发现现场存放为非法出版物的《必考语法答案解析》《必考语法配套练习》两类图书,经清点,总数为656本。执法人员对涉案图书进行了现场查验,二者均未按照法律规定载明出版者、印刷者的名称、地址,版号,在版编目数据等有关事项,为未署出版社名称的出版物。

没收出版物656本;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63.6元。

2022-3-2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2号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九条

市中区火枪手数码产品店

市中区火枪手数码产品店,登记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1915室,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确为市中区火枪手数码产品店在烟台市的实际经营地址,主要经营任天堂Switch二手ns游戏卡带的销售业务。经查验,现场存放有60余张游戏卡带,其中《胡闹厨房2》《天空之剑》等12张(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为当事人通过闲鱼App从玩家手中收集的二手境外游戏卡带,未按规定未载明国内电子出版社名称、出版号、发行单位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之规定。

没收出版物12张;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66元整。

2022-3-8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3号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以及《山东省旅游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二项

吉至佳日旅游服务(烟台)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10时00分至11时30分,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吉至佳日旅游服务(烟台)有限公司莱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在该旅行社经营场所内发现签订的2021年12月10日磁山温泉一日游的旅游合同存在缺少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两项载明内容。

罚款2万元整

2022-3-16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4号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烟台港原油管道复线项目莱州段(5、6标段)施工情况、涉及文物点进行了现场核查,5月9日对烟台港原油管道复线项目龙口段(2、3标段)施工情况、涉及文物点进行了现场核查,5月10日对烟台港原油管道复线项目蓬莱、开发区段(1标段)施工情况、涉及文物点进行了现场核查,5月11日对烟台港原油管道复线项目招远段(4标段)施工情况、涉及文物点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烟台港原油管道复线项目各标段施工时间分别为2021年5月份(5、6标段)、2021年9月份(1、4标段)、2022年3月份(2、3标段),均早于2022年4月份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取得《烟台港原油管道复线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日期之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同时调查得知: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莱州段施工过程中,对莱州市大岚张墓葬造成严重破坏,对招远市小秦家遗址造成较严重破坏,对龙口市东营曹家东南遗址造成较严重破坏,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

罚款210万元整

2022-6-22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5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王明岩

2022年6月2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明岩涉嫌通过网络书店销售盗版图书《1号狙击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2022年3月,当事人王明岩在莱山区某废品回收站以3元的价格收购了1本《1号狙击手》旧书,3月17日上架至“万卷阁书店”进行销售,标价为23元。3月22日17时11分,当事人王明岩接到由“孔夫子旧书网”上“多多书港”转来的淘宝网“文轩图书社”购书订单,显示收件人信息***订单号:***购买时间:2022-03-22 17:11:01。3月22日17时59分,当事人王明岩将图书通过圆通速递寄出。3月31日7时6分,收件人签收快递。《1号狙击手》收购价格为3元,销售价为23元,收款为31元,运费为8元,当事人实际获利为20元。执法人员对“万卷阁书店”销售《1号狙击手》情况进行了远程勘验,截图取证,认定当事人王明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成立。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35元

2022-6-2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6号

未载明旅游合同必要事项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岛分公司

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长岛分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组织威海二日游,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存在缺少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宿餐饮服务标准等两项载明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山东省旅游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2022-7-28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7号

未经许可经营旅游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任爱玲

任爱玲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游客参加一日游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

2022-9-8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8号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烟台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项

山东省国际旅行社烟台分社

2022年7月12日、7月20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分社工作人员赵某某、负责人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分社签订的2022年7月10日莱州一日游《境内旅游合同》存在缺少旅行社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经办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等三项载明内容,当事人承认上述旅游活动及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该分社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的规定。

罚款3000元

2022-10-20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09号

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山东融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融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玖拾柒(¥1119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玖佰捌拾伍(¥55985)元

2022-8-3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10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图书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烟台市芝罘区翔飞百货商店

2022年7月27日,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烟台市芝罘区翔飞百货商店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现场存有打印成册的《333教育综合基础知识框架讲义》系列图书,分中国教育史、教育学原理、外国教育史、教育心理学四类,共计7册。执法人员对现场办公用电脑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储有《333教育综合基础知识框架讲义》系列图书的PDF版本。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林成山得知,上述图书系考研辅导材料,打印成册后用以向学生销售。对于复制发行上述图书的行为,该书店不能提供合法的版权授权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规定,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警告、没收侵权图书7册,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零伍角(¥58.5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壹元(¥351.00)

2022-8-8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11号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四)款

烟台八人山造物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八人山造物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7月5日内部装修铲除室内大部分墙皮、部分部位增设钢结构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2022-8-9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12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美术作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烟台道远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1日9时50分,烟台市芝罘区卧龙经济园区峰山路3号的烟台道远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有外包装名为“精品虫草蛋”的鸡蛋产品(数量为200箱,另有售后回收的旧包装箱53个)经初步比照,该产品包装箱上印刷的外观图案,其整体设计、要素构成、结构比例、视觉效果与举报方东营市垦利区瑞祥家禽养殖有限公司“益生源”品牌鸡蛋产品的包装箱图案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为侵权美术作品。

警告,没收纸箱253个

2022-10-20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烟)文旅罚字[2022]第13号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接待费用和服务费用的旅行社

《旅行社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烟台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5日至26日,烟台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一个由杨国庆和赵云招徕、组织的威海赴济南泰安88人旅游团队,并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用餐、住宿等旅游服务,杨国庆和赵云未向烟台尚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旅游接待和服务费用。该行为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规定,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9月15日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提请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立案处理。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2-9-3

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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