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停车场充电桩建设标准
答:《实施意见》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共停车场与快速充电站一体化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联合验收不予批准,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二、新建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标准
答:《实施意见》明确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居民小区(含目前未完成正式电送电的居民小区)应按照 100%将停车位统一敷设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将消防设施施工到位,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三、既有居民区个人充电桩建设流程
答:《实施意见》规范既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改扩建的既有居民区,应在15分钟便民生活圈范围内,因地制宜增设不少于10个公共充电桩(枪)。既有居民小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安装充电设施对小区消防安全、电力安全产生影响,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物业企业等可申请电力、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现场勘验,对不符合安装条件的由以上有关部门出具意见,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不予办理。无以上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负责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工作。
四、单位内部充电桩建设比例
答:《实施意见》推进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统筹考虑单位公用和职工自用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主动推进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在内部停车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5%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五、公共充电桩建设模式
答:《实施意见》积极推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模式。鼓励国有平台公司、优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采用特许经营、PPP 等模式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波谷用电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六、公共充电桩怎样统一管理
答:《实施意见》明确实现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智慧化。坚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公益属性,依托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烟台市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将所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形成全市“一张网”的备案、建设、运营、管理格局。推进桩网互动技术创新,畅通车桩端应用APP与市级平台数据联连,实现车辆自动寻桩、信息智能提示、多渠道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
七、公共充电桩建设奖补
答:《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依据烟台市智慧城市“一张网”数据,对2023年建成的公共交流充电桩市级财政给予不高于20元/千瓦奖励补贴,公共直流充电桩市级财政给予不高于65元/千瓦奖励补贴;各区市按照市级奖励补贴标准1:1配套。
八、公共充电桩备案流程
答:《实施意见》明确简化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商业区、单位或其他已建成公共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前,应向属地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报备,由其对是否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进行审查(个人停车位除外),并向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及施工安装;设施完成建设施工并在接电确认后,应由产权人或产权单位通过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备案,纳入属地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备案管理。新建设、改造的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应在办理停车场建设改造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时进行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核查并进行用电报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产权单位通过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属地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图
附件2
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图
附件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