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山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广泛调查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纪,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负责调查、了解、搜集材料,书面呈报级部主任,级部主任报政教主任,级部主任和政教主任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违纪情节,校长办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处分,政教处负责将处分张贴通报,并将违纪材料和处分决定存档,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处分共分五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可适当减轻处分,二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
第二条:受处分时限为一年,期满,受处分学生需上交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和班主任的书面意见。如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者,如期满不能解除处分,可视情况延长处分,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处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信封邪教,传播迷信;视情节轻重和认过悔改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传讯、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被判劳教、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打架
1、谩骂、侮辱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或随同他人参与打架,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伤,视情节和受伤方的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打架(有预谋的)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招引校外人员殴打本校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威胁、辱骂或动手打教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打人致伤,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应负担受害人的医药费、租车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等,如不按期缴纳,加重处分或移交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他人
1、在校内携带或藏匿易燃易爆物品、枪支、刀具等,视情节和悔过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私自留他人在校住宿,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破坏公私财物,除必须包赔损失外:
1、造成损失较小(5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较大(50 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勒索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
1、价值在5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价值在 50 元以上者,视情节和认过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私配宿舍、教室钥匙,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向他人勒索或协助他人勒索钱财,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
1、首次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3、参与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吸烟、喝酒
1、在校吸烟、喝酒者,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宿舍或教室)组织喝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