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不断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掌握正确的科研方向。正确处理教学、科研的关系,组织开展科研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素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政治理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及教育教学能力。
5.组织编制和实施学校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
6.组织领导招生、学生的入学和毕业鉴定工作。
7.组织做好教职员工的培养、考核、调配、奖惩、工资福利、职称评定,以及招工、退职、退休、离休等工作。
8.组织领导做好行政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保证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9.坚持依法办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10.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创建一流设施、一流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的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管理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位于莱州市莱州南路559号,是一所公办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学校现有教职工112人,14个教学班。学校设计规模为24个教学班。
第三条 学校以“团结守纪、勤奋进取”为校风,以“严谨执教、精心育人”为教风,以“勤学好问、一丝不苟”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 “规范加特色,合格加特长”。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在莱州市教体局的管理下,设党支部、校长室、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团委。设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等若干人,各自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党支部的保障与监督下,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责任制、教师工作考核制。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定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聘任。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与实施。财务接受莱州市教体局教育集中核算中心统管。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
第七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
(三)主导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学校的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八条: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建设,培养和考察干部。
(二)领导工会、团委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九条 教职工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教体局统一部署,积极探索用人制度改革。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建立群众性民调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从事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把德育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有关教育教学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
(二)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组织工作。
(三)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四)学校聘请司法机关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办好家长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 依据《课程教育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以内由校长批准,停课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征订教辅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教学工作和教科研工作。优化课堂教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师每学期备好一分精品教案,上好一堂精品课,写好一篇精品论文。
第二十条 改革考试制度。严格按教体局教研室要求组织各科考试及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好《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发展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班主任、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集体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升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
第二十五条 教导处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有权依据上级和本校的有关规定考核教师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对教师作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教育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考核方案》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考核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有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中应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犯罪,在全体学生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关注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积极落实各项贫困救助政策。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平,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奋刻苦,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四十二条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做到先审批后收费,实行“四统一”。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环境、安全与保健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生活环境,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四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橱窗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五十条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各功能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一条 校内教师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五十二条 政教处、总务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十三条 加强校舍、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教学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十四条 班主任是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发生校内伤害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并迅速报告家长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五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健康知识与健康行为的教育。实行晨检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疾病的防治与免疫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体局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