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第十三中学章程

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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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莱州市第十三中学。

第三条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莱州市莱州南路559号。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23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共莱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中共莱州市第十三中学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设置书记1人,委员共3人。党支部书记由林凤桐担任。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根据中共莱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团委)、总务处、教科室(党建办)5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办公室:处理日常校务工作,负责组织人事、信访稳定、教职工考勤、外联接待,协调各类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做好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教务管理、教学督导、师资培训等工作。

(三)政教处(团委):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共青团工作,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养成及学校有关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及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

(四)教科室(党建办):负责党建、作风建设、纪检监察、文秘、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论文管理、信息宣传、教育信息技术装备、协同教导处进行师资培训,为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管理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服务。

(五)总务处:负责基本建设、校产管理、后勤保障、会计核算、预算编制、资金与资产管理,为学校工作和师生生活提供服务和物资保障。

第六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岗位。

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

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调整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九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2021年5月10日经行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行政办公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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