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章程(工作规则)

日期: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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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第六条  住所: 芝罘区大海阳路8号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自来水供给。民用建材、五金、橡胶制品、干鲜水产品。 给水工程建设、供水设计、给水设备制造、水质化验、水表销售、检修、租赁,供水自控设备及水表自动采集系统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79787.8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烟台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住所: 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1号附1号

出资额:79787.85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 净资产   

出资时间:2019年7月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烟台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二)决定任免、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资金管控、资金风险管理制度,以及资金重大决策;

(九)审议批准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按《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相关条款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下同);

(十)审核公司经营业绩、绩效考核报告;

(十一)审核公司年金方案制定、修改等事项;

(十二)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十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十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六)审核、修改公司章程;

(十七)决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公司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业务(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股东做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备置于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股东重新委派。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

(五)制订公司的年金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重新委派。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章  党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烟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员会,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定。公司党委下设党支部若干,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根据要求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加强党建工作软硬件建设。坚持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效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公司班子成员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落实管党治党一岗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在公司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考核、监督等责任,坚持依规选拔任用干部,杜绝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公司干部党员特别是中层以上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人员,建立培养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勇于担当、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为公司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十四条 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引导公司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廉政准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绩效考核等挂钩,做到与中心工作同计划、同布署、同考核。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叁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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