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2022年秋季学期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比例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30%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
初中走读生为每年每人625元,初中寄宿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遵循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六、认定依据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困难的;
4.监护人属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及个人纳税的;
5.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
6.开学一个月转入或中途转出学生
7.因病(事)休学或请长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学生。
8.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七、申请程序及评审
(一)材料收集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省义务教育资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二)认定程序
1.三级认定、两级公示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班级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核。
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各年级班级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学校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评审认定后,在学校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拟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2.复核
如师生、群众向年级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审核
学校将评审结果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开发区分局教育资助中心审核。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八、资金发放
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初级中学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