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中华武校办学章程

日期:202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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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文武双修的优秀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莱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莱州沙河镇大李家村

第七条 本单位坚持“文武双修”的特色,以“拼搏、精武、好学、报国”为校训,确定《光耀中华》为校歌。每年的720日为校庆日。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李明治、李本忠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本单位开办资金1600元;出资者李明治,金额:1580万元出资者:李本忠,金额20万元

出资者所出开办资金,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该资金属于社会捐赠资金,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出资者不得抽回出资,出资后不享有该资产的财产权,盈余不得分红,不能进行出资转让。本单位资金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本单位依法注销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

十一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文化课教育和武科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十二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聘任或解聘校长;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制定发展规划。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二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十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十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校长

三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十二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三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三十四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五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六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三十七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三十八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第四十条  教职工管理(含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聘任、考核的基本原则以及教师在教育教学、聘任考核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的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生管理(含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管理、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

 

 章程的修改

四十五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四十六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八 本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九 本单位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则

五十 本章程经20219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五十二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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