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岛综合试验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包含毕业前实习的各专业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后入库备查,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客观准确。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人员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实习处、教学科、资助管理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第八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 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教学科、班级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眼前的困难,积极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合理利用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完成学业,进而回报国家和社会。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没有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及时提醒和鼓励该生按程序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和各教学科、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各教学科应及时对学生的认定状态和资助措施进行调整,并向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同时积极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教学科、班级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2.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可以保障本人学习、生活费用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申请或各教学科和班级推荐申请各类资助的重要条件。学校根据名额总量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各类资助,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制资助方案,做到资助工作精准到位。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网络公众平台、公示栏设立意见反馈,并开通意见反馈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要求制定,由学校资助管理负责人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