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长岛综合试验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2-09-07     

字号:

长岛综合试验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条   学校应将办理助学金的有关手续(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或户口本首页和能证明学生身份证号码部分复印件一式两份)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新注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助学金储蓄卡申请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初,由分管资助人员将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学校。学校将在及时办理好相关的领取及发放手续,使助学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第七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劝退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受助学生要本着对学校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及时更换密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助学金储蓄卡,如出现遗忘、丢失等意外情况要及时挂失并由自己负责重新办理长岛县(后沟)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并把存折号及时上报给会计。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受助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文件追究责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