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依据标准 | 收费范围 | 备注 |
配 套 费 | 50元/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海政办发[2007]57号文 | 全市 | 配套内容: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公用热交换站等配套设施 |
取 暖 费 | 21元/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海价字[2009]21号文及热燃处最新通知 | 全市 | 居民 |
33元/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全市 | 非居民 | ||
热 损 费 | 取暖费总额的20% | 建筑面积 | 《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单元供暖交费率不足70%,供热企业不予供热,为了解决分户控制单元用热率达不到70%的用户能用上热,经市供热燃气管理处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各供热企业从实际出发,对于低于70%高于50%的单元需用暖户实行协议供热,本着用户自愿原则,对低于50%高于30%的单元签定协议,加收适当热损失补偿(暂定为热费的20%)后给予供热。 | 全市 | 单元供暖率低于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