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行业作风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通知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切实纠正和预防物资购销和业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卫生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回扣”含义是指科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物资购销和经济交往中收受(索要)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在账外暗中以劳务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等商业贿赂行为。
三、科室和工作人员在各种业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回扣,如收到回扣应立即退还对方,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必须在一个月内向中心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并登记上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要予以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分。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科室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截留私用收到的回扣。
五、严格执行中心有关物品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对各项业务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对相关账务收支、合同协议、物资采购、检验报告签发、工程运作等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六、科室违反本规定第三、四条的,一经查实,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给予科室负责人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心干部职工参加学术活动、会议、外出考察等,必须由中心研究同意,统一掌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及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八、凡科室工作不力,疏于管理教育,对工作人员顶风违纪,继续按受、索要回扣、乱拉赞助等问题不整改、不查处、不迫究,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负责制。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件件有核实、有处理。各科室要严格管理,认真负责,对发生严重问题的科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本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