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柞村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日期: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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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二、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一)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定期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

(三)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每年对每位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兑现。

三、教职工考核

(一)考核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二)学校根据教职工日常工作考核方案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竞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三)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并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将予以教育、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按有关文件要求予以缓聘或低聘。如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五、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一)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享受学校的相关福利政策。

(二)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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