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在我院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三、应急组织及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负责本辖区、本院内及上级部门交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四、信息报告
凡门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要一边救治一边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法律责任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任何科室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本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突发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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