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小学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日期:2026-05-11 来源:公共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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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火灾,岗位责任人要立即报警,同时勇于扑救,将火灾灭在萌芽之中,不得隐报,如因此而引起火灾要追究责任。

2、警卫人员从报警到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结束,始终要保护好现场,待现场勘查结束后,经公安局消防部门和保卫人员同意,才能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教学。

3、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情节、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发生火灾后,应将事故经过、损失和调查处理情况,在防火档案中登记备案并写出书面报告,呈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