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未组织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罚款20W

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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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1年10月8日,洞头区卫生健康局收到温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显示温州某公司员工雷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痉挛)。10月11日,洞头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雷某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雷某所在的木工封模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高温,经进一步核查确认,该用人单位未组织包括雷某在内的49名劳动者参加接触高温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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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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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了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高温作业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健康体检。凡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全身瘢痕面积≥20%以上(工伤标准八级)、癫痫、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劳动者一旦在高温作业时中暑,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的可申报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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