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三条 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幼儿园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学校采用配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条 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奖助学基金,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对外提供担保,不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