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财金〔2022〕10号
各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各农业保险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保护农村产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号)等规定,制定了《烟台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烟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保护农村产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金〔2022〕18号)、《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我市相关部门经规定程序遴选,具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承保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构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财政部门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方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财政部、省市规定的基础上,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四)协同推进。各级财政、农业、林业、海洋、发改、地方金融监管和保险监督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自然资源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省级统一开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和目标价格保险;纳入省级奖补政策范围、各区市自主开发的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
第六条 财政补贴险种主要标的: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花生、大豆和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省级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1.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温室大棚(包括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拱棚)、苹果、桃。
2.目标价格保险。大蒜、蒜薹、大葱、马铃薯、大白菜、生姜、辣椒、生猪。
3.地方自主开发的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坚持“突出地方主责、体现激励导向、助力乡村振兴、循序渐进实施”的原则,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以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投保主体自主自愿为前提,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注重发挥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在县级财政给予特色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基础上,省市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第七条 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种植业
1.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中央补助35%,省级补助15%,市级补助30%。
2.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中央补助35%,省级补助27.5%,市级补助17.5%。
3.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各级财政补助80%。其中小麦制种保险中央补助18%,省级补助35%,市级补助27%;玉米制种保险中央补助16%,省级补助35%,市级补助29%;水稻制种保险中央补助21%,省级补助35%,市级补助24%。
4.棉花、马铃薯、花生、大豆。保费由农户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级财政补助15%,县级财政补助30%。
(二)养殖业
1.保费由农户承担20%,中央补助40%,省级补助15%,县级补助25%。
2.鼓励各区市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保险和信息管理全覆盖。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的区市,市级财政给予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费总额10%的补贴。保费由农户承担20%,中央补助40%,省级补助15%,市级补助10%,县级补助15%。
(三)森林
1.公益林。保费全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补助50%,省级以上公益林,省级补助25%,县级补助25%;省级以下公益林,省级补助15%,县级补助35%。
2.商品林。保费由农户承担20%,中央补助30%,省级补助20%,县级补助30%。
(四)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1.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苹果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40%,省级补助10%,市级补助25%,县级补助25%。温室大棚和桃,保费由农户承担40%,省级补助10%,县级补助50%。
2.目标价格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40%,省级补助10%,县级补助50%。
3.地方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除农户承担一定比例外,财政补贴部分,市县按1:1承担。
第三章 中央、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
第八条 支持市县因地制宜开发地方特色保险产品,中央、省财政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纳入地方财政补贴范围的特色农产品给予奖补支持。
第九条 奖补条件
(一)在现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准范围之外,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农产品;
(二)纳入《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具体涵盖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特色林产品及其他品种。年度内同一县(市、区)同一保险标的不能重复享受奖补政策;
(三)农民投保需求强烈且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单一品种一个年度内总保费规模应在50万以上;
(四)已纳入当地财政补贴范围。首次申请省财政奖补支持的险种,要在当年开展且独立享受当地财政补贴1年以上;
(五)在做好产量保险基础上,鼓励开展收入保险等创新性保险产品。对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进行的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创新部分纳入奖补政策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不给予奖补的情形
(一)县(市、区)尚未建立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或部门间协调配合较差的;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缓慢,存在严重欠拨问题的;
(三)特色险种开展所在地政府、投保农民普遍反映承保机构查勘不及时、服务水平较低、或存在惜赔等现象,情节严重的;
(四)承保机构在烟台市近两年内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五)连续三个申报年度内,险种赔付率均低于70%的险种。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分配
(一)中央奖补资金。用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中央奖补资金,优先保障苹果、桃、温室大棚省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最高奖补比例不超过上年度该险种保费总规模的25%;对目标价格保险和地方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根据上年度市县财政已给予保费补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总规模、当年工作重点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别险种资金分配系数。
(二)省级奖补资金。对市县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省财政按照上年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已补贴保费支出规模的50%确定当年省财政奖补额度(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执行60%),通过后补助方式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同一县(市、区)单一险种省级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单需载明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财政等承担的保费比例和金额。通过奖补资金支持的,不再单独载明奖补资金对应比例,但需标明“在中央和省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申请。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地上年已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向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0)。逾期不报的,不纳入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种养数量、总产值、占当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规模化种植或者养殖程度等。
(二)保险方案。包括特色农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经营主体、经营模式,财政扶持政策文件等。
(三)补贴情况。包括上年已开展且市县财政已给予补贴支持的保险投保数量、投保户数、投保率、保费规模、财政补贴规模及证明材料(拨款凭证)等。
第十三条 严格奖补资金用途。区市所获奖补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在设计保险方案时,承保机构应综合分析该险种或相近险种前3年气象、病虫害等相关方面数据及赔付情况,合理确定费率,原则上单一险种赔付率应达到70%。对连续两年平均赔付率低于70%的成本保险,第三年度减免农户应承担部分的50%;对连续两年无赔付的成本保险,第三年度减免农户应承担部分的80%(需在保单标注“低或无赔付优惠”字样)。
第四章 保险方案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项条款,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率不得高于20%。
对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承保机构按省级统一制定标准化条款和费率执行;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地方财政、农业农村、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农户代表基础上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执行,确保发挥财政补贴资金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政府扑杀等风险;有条件的区市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物化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收入保险)。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区市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省级补助标准部分,须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等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根据险种不同,由财政、银保监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保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农业保险预算,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区市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如出现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省、市财政结余部分上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对上年度中央、省、市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结算数据应与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数据一致,不一致的需作出书面解释。同时,应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赔付率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各区市财政局应填报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附件2)及当年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附件4)。
(六)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区市财政局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5)。
(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6),与资金申请报告同步报送。
(八)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并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投保数据审核,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数据,据实报送资金结算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开展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市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承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附件7)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各区市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填写对应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四)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拨付到保险机构。年初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付款通知,按时预付应承担的补贴资金。逾期未付的,市财政将予以通报并通过体制结算扣回。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将上级、市县补贴资金下达给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种植、价格、林业、养殖险种不同,根据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方案,提供农业保险预算需求,审核确认承保机构投保数据。县级承保机构应将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及时录入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根据平台审核后数据,每季度15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附件8);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及时剔除无效、重复等不合理保单,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认定金额应与管理平台确认金额保持一致。保单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10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按区市、保险机构、险种等建立备查台账,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季度结算表》(附表9),市财政局负责与各区市对账。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层面建立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通过运用地理信息、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工作进行合规校验。要加强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管理,保单级数据在管理平台至少保存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承保机构对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负责,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遴选有关规定,会同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确保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费补贴方案。鼓励市县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区市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各区市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不得由协保员、承保机构经办人员等代签。
第三十五条 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补贴险种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协保员应在村集体具有一定公信力和影响力,具体人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协保员应当公平、公正开展协办业务,一经发现问题,取消其协办资格,并由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一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细则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山东银保监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农业保险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当年绩效目标建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初随市级预算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区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填报随预算同步下达的区域绩效自评表,并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十条 强化农业保险评价结果运用。开展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对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评价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相挂钩的机制。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托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动态监控农业保险执行情况,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各级各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当年及以后若干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区市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在收到本细则3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未纳入中央、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市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