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部门签订《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四条 校长为全校的防火总负责人;学校设立防火领导小组,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做出决策。
第五条各学院、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同时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具体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具体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包括本部门外来人员的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六)设立兼职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七)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八)负责做好本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处应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处的消防监督。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总务体育为主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都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各部门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教育,并制定特殊工种岗位防火责任制。特殊工种人员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部门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级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的消防素质。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在开工前逐级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因工作、生活需要,新建、搭建各类临时性用房,需经校发展规划处、保卫处同意,学校批准方可施工。校内禁止建造任何形式的违章建筑。
第十二条校内道路、走廊、楼梯等安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材料、杂物。学校有关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通知保卫处。
第十三条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部门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电工部门,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禁止非电焊工动火作业。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禁止在校内(含集体宿舍)私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第十四条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电线要铁管穿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要安装防爆灯,人离库房要切断电源。化学危险品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领用登记制度,化学危险物品和剧毒物品的领用,须经有关领导审批;化学危险品库房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申购;严禁各部门或个人擅自购买。
第十五条校内禁烟区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确需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并落实严密的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在校内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在购买和使用前,应报校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十七条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后浇灭灰烬并倒在安全地点。
第十八条禁止在校园的教学区、要害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后勤集团代表学校将校内房产租赁给校外部门或个人使用时,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应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学校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实措施,整改隐患。
第二十条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应事先报保卫处审批。主办部门应对集会和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在地点选择、人数额定、临时电器线路架设、疏散通道等方面,应符合消防规定,保证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国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各部门应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水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部门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通知保卫处,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包括楼梯走廊等公共过道)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做到经常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养。
第二十三条外来进修、培训人员、临时务工人员也必须遵守学校消防制度,其消防宣传和教育由学校有关管理、使用部门负责。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部位。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其职责是:
(一)在校防火总负责人和校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
(二)建立、健全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全校性防火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督促、指导、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
(六)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奖励、表彰消防先进部门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部门和个人;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部门在组织消防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共同检查。被检查部门应当主动提供情况。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学校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也可以口头发出整改通知。被通知部门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告知监督职能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四)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校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具体问题由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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