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数据库_烟台市 > 部门政策文件_烟台市
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22-50692 主题分类: 财政_金融_审计,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08-23 发布日期: 2022-08-23
发文机关: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烟台市 计划生育 特别扶助 标准 统一登记号:
标题: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烟财社〔2022〕16号


各区市财政局、卫健局:

为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社〔2022〕2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维持每人每月550元不变;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独生子女因公牺牲(殉职)、被追认烈士的特殊家庭,在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和200元。

四、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区市予以倾斜。各区市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 分享:
政策解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