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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79C/2022-46976 成文日期: 2022-08-23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23      来源: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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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社〔2022〕29号),为切实维护好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并印发《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方面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请示》,征求了市卫生健康委意见,达成一致后,经市政府同意后,起草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4条内容。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10元。

2.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维持每人每月550元不变;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3.独生子女因公牺牲(殉职)、被追认烈士的特殊家庭,在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0元和200元。

4.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区市予以倾斜。各区市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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