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1)《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16号)(2)《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字〔2022〕94号)。
2.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16至60周岁,按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计算。从业人员不包括未从事家政服务的机构工作人员。(2)家政服务机构实行员工制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进行单位就业登记。非员工制的,进行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年龄在50-60周岁的女性不受就业登记限制。(3)按照家政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实际购买的保险费数额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4)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2019年招标采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5)从业人员注册营业执照的不在补贴范围。(6)家政服务是指在烟台行政区域内,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其中,家政服务包括母婴护理、少儿托管教育、居家托养、保姆、家庭管家、家庭日常保洁、家庭水电维修、生活用品配送等家庭事务服务活动(含钟点工)。病患陪护服务包括医院病患陪护、社区病患陪护、家庭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包括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化残疾人托养服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3.执行年限:2024年12月31日。
4.面向群体:依法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登记的家政服务机构。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5-6256217。
(八)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1)《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1〕3号)(2)《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烟人社字〔2022〕94号)。
2.政策内容:新业态平台企业为依托本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依托上述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从业人员年龄须为男性16至60周岁、女性16至55周岁,按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计算。从业人员须进行灵活就业登记。(2)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3)按照实际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4)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平台支付的,补贴发放给平台企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个人自行购买的,补贴发放给个人,补贴可由平台企业代为申请,也可由个人直接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发放至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户。(5)同一被保险人在多个平台灵活就业、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自然年内累计享受满100元补贴后不再重复给予补贴。(6)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不能与职业伤害保障政策重复享受。(7)从业人员在缴单位社会保险费以及注册营业执照的不在补贴范围。
3.执行年限:2024年12月31日。
4.面向群体:烟台市内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或所依托的平台企业。
5.咨询机构及联系方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5-625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