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决定书 日期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1 | 烟市监处罚〔2022〕56号 | 烟台广播电视台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发布的药品、医疗广告出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发布的药品广告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案 |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所属的媒体上播出了养生节目,在养生节目中出现了“元阳神(参茸灵芝胶囊)”“草原神明目二十五味丸”“正气保灵芝益寿胶囊”“鹿茸口服液”“壮血药酒”“五仙膏”药品的名称,部分节目还出现有广告主的电话,构成了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在发布的“元阳神(参茸灵芝胶囊)”“草原神明目二十五味丸”“正气保灵芝益寿胶囊”“鹿茸口服液(宫珍保元汤)”“壮血药酒”“五仙膏”“莱山区橘红中医诊所”药品、医疗广告中出现了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在发布的“元阳神(参茸灵芝胶囊)”“壮血药酒”“五仙膏”药品广告中出现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是9465元。 | 罚款;没收广告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 烟台广播电视台 | 12370600004260213T | 李波 | 2022/8/9 | 1.没收广告费用9465.00元; 2.罚款110000.0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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