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与目的
为切实履行赤潮灾害监测预警职责,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台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灾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组织管理原则。
二、赤潮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设立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局长
副组长: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管负责同志
成 员:市局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科、渔业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同志,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市海洋经济研究院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海洋预警监测科),负责在烟台市政府、省海洋局领导下组织开展赤潮应急工作,发布全市管辖海域赤潮灾害信息;负责接收和处理赤潮信息,向市政府和省海洋局报告赤潮相关情况,并向市直其他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二)职责
办公室:组织落实应急值班制度,统筹协调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
渔业科:指导养殖户应对赤潮灾害,配合做好灾情调查评估。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加强受赤潮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防止受污染产品上市交易。
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在赤潮多发期加强重点海域巡航监视,及时向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情况;保证赤潮灾害应急监测用船;禁止赤潮发生期间的渔业采捕活动。
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为全市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参与省海洋局组织的赤潮灾害监测预警会商,与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建立赤潮灾害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机制,审核赤潮监测信息质量,分析赤潮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趋势预测向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开展灾情调查评估。。
市海洋经济研究院:配合渔业科指导养殖户做好赤潮防范措施;赤潮发生后,根据不同养殖模式和品种提出相应的技术指导意见。
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赤潮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根据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确定辖区范围内赤潮灾害监测、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等相关领域的赤潮应急技术支撑机构。
三、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按照赤潮灾害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I级、II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参照《山东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一)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1000平方千米以上,或有害赤潮面积3000平方千米以上,或其他赤潮面积5000平方千米以上。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8000平方千米以上,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小于2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5亿元以上。
(二)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5000-8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2-5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三)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200-500平方千米,或有害赤潮面积500-1000平方千米,或其他赤潮面积1000-3000平方千米。
2.近岸海域外发现赤潮面积3000-5000平方千米,且2天内可能影响近岸海域。
3.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人数5人以下。
4.赤潮灾害发生在重大活动海域,且距离活动举办时间5-10天。
5.赤潮灾害发生在经济敏感海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达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近岸海域发现有毒赤潮面积50-200平方千米。
2.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水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超过5人以上、10人以下。
另外,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不启动本预案,由所在海域的区市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本辖区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赤潮应急跟踪监测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程序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设立热线电话、微信等报灾渠道,向社会广泛发布。各级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机构、志愿者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赤潮发生迹象,可通过任一渠道报告。近岸海域赤潮信息由所属区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支撑机构现场确认,近岸海域外赤潮信息及时报告省海洋局。
收到省海洋局应急响应启动通知后,立即启动赤潮应急工作,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省海洋局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工作。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以下情况,结束赤潮应急行动:①无毒赤潮消亡时;②有毒赤潮毒素含量达安全水平以下;③省海洋局发布应急响应终止通知。
五、信息公开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责任海域赤潮监测预警信息公开,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信息。
六、应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到位。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应加强对各沿海区市海洋主管部门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的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
(二)建立多元投入渠道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赤潮灾害预警监测纳入各级财政的重点支持领域,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加强赤潮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工作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灾害应急响应能力。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实施组织评估与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
赤潮灾害相关术语
一、赤潮
海洋浮游生物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密度,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 常现象,又称有害藻华。
二、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藻类、原生动物和蓝细菌等。
三、赤潮藻毒素
由有毒赤潮藻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 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素(PSP)、腹泻性贝毒素
(DSP)、神经性贝毒素(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素(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溶血素等。
四、有毒赤潮
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五、有害赤潮
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六、其他赤潮
不产生毒素,尚未有造成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危害记录,但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影响的赤潮。
七、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八、重大活动海域
一旦暴发赤潮灾害,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关注,并影响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国事、国际交往、国家庆典举行等活动的海域,海域范围以具体活动通知为准。
九、经济敏感区域
受赤潮灾害影响,可能产生较严重经济损失的海域,如渔业 资源利用和养护区、滨海旅游区、滨海工业取排水区等。
附录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相关要求
一、赤潮监测预警应包含的内容
1.赤潮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面积、范围。
2.赤潮发生海域内各项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指标的变化情况。
3.赤潮生物种类与毒性,有毒赤潮暴发海域水产品体内毒素含量,若赤潮发生区内存在养殖区,采集的生物应包含养殖区的主要养殖种类。
4.赤潮灾害发生地点、面积、海域水文气象状况等,评估潮灾害的可能规模,初步判定赤潮漂移与生长消亡趋势。
5.赤潮灾害是否对养殖业、旅游业和滨海工业取排水构成威胁。
6.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二、灾害调查评估应包含的内容
1.赤潮发生、发展情况。
2.赤潮对人体健康、水产养殖、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3.赤潮监测预警工作情况,赤潮灾害信息管理、发布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