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2-03569 成文日期: 2022-07-06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公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二元醇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2-07-06      来源: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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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75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75-2022711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6632116

  传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264003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二元醇项目

开发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华烟台工业园东区,项目建设1套年产10万吨二元醇生产装置,以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其中新建北区能量回收2#焚烧炉位于万华烟台工业园西区。主体工程10万吨二元醇生产装置,包括AAC单元和OXO单元两个单元。公用工程除新建变配电所外,其余供水、排水、供热、供氮、供风等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辅助工程新建泡沫站、机柜间,其余火炬、控制室、分析化验等设施依托现有工程。储运工程包括新建30座储罐,7个装卸车位,16条内部管线,依托现有东区化学品库2711号库存储辅料。环保工程新建北区能量回收2#焚烧炉、初期雨水池,其他污水处理、事故水池、固废暂存等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

拟建项目建成后,年产醋酸丙烯酯2980吨、丙烯醇10080吨、1,4-丁二醇100180吨、2-甲基-1,3-丙二醇7810吨。

1. 大气环境影响

循环气分离塔弛放气、二氧化碳解析塔解析气、灌装机罐装废气、甲酰化反应器弛放气、加氢反应器不凝气、真空尾气、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送北区新建能量回收2#焚烧炉处理,焚烧烟气经“SNCR(预留)+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CR脱硝系统”处理后,经现有北区能量回收50m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乙醛、丙烯醛、丙烯酸、四氢呋喃、甲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CO、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7,氨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2. 水环境影响

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万华环保科技东区污水处理站和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深海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二元醇项目(公示版).pdf

2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种异氰酸酯项目

开发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华烟台工业园,项目建设一套HMDA/BAC装置(HMDA1,3-BAC两种产品可切换生产,仅生产HMDA时,HMDA产能为30000/年;仅生产1,3-BAC时,1,3-BAC产能为15000/年)、XDI/H6XDI装置(XDIH6XDI两种产品可切换生产,仅生产XDI时,XDI产能为6000/年;仅生产H6XDI时,H6XDI产能为6000/年)、HMDI二期装置(HMDI产能30000/年)。

1. 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THF储罐的呼吸气送HMDA/BAC装置“解吸分离单元”,解吸分离单元的废气依托BPA能量回收装置焚烧处理,BPA能量回收装置焚烧烟气经“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经15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中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四氢呋喃、苯胺类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CO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氯苯储罐呼吸气、XDI/H6XDI装置尾气、HMDI二期装置尾气送本项目新建的“尾气分解与吸收装置”处理后,依托TDI能量回收焚烧处理,TDI能量回收焚烧烟气经“SNCR+雾化水冷却+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烟气再热+SCR脱硝”处理后经15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中NOx、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氯苯类、二噁英类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CO排放浓度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罐区胺类储罐和异氰酸酯类固定顶储罐的呼吸气、装卸车尾气和包装车间尾气收集后送罐区新建的“水洗塔”处理后,经1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甲苯二异氰酸酯、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氨厂界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HCl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 水环境影响

项目工艺废水、扩建第12#循环水场排污、机泵冷却和地面冲洗水、罐区水洗塔排水均依托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依托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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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万华化学(蓬莱)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润肤剂项目

蓬莱区

万华化学(蓬莱)有限公司

青岛欧赛斯环境与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万华化学(蓬莱)有限公司拟建年产3万吨润肤剂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北沟镇、蓬莱化工产业园,项目主要建设14万吨/年乙醛装置和13万吨/1,3-丁二醇装置。拟建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40000t/a乙醛、23000t/a化妆品级1,3-丁二醇、7000t/a工业级1,3-丁二醇和1415t/a正丁醇的生产能力。

1. 大气环境影响

1,3-丁二醇装车废气、1,3-丁二醇灌装废气、废水缓冲罐废气、化妆品级1,3-丁二醇储罐废气、工业级1,3-丁二醇储罐废气、不合格1,3-丁二醇储罐废气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润肤剂水洗塔”处理后,经115m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

乙醛装置工艺废气、1,3-丁二醇装置工艺废气、正丁醇储罐废气、杂醇油储罐废气、新鲜MIBK储罐废气、回收MIBK储罐废气、粗三羟基丁醛储罐废气、加氢粗产品罐废气和正丁醇装车废气经收集后,依托在建的UT焚烧炉处理,UT焚烧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废气经“SNCR(预留)+急冷塔+干法脱酸系统+布袋除尘器+脱酸系统(二级碱洗塔)+SCR脱硝系统”处理后,经150m高排气筒排放。焚烧烟气中VOCs、乙醛、甲醛、甲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乙醇储罐废气收集后,依托在建的“储运罐区水洗塔”处理后,经115m排气筒排放。废气中VOCs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Ⅱ时段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罐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冷水塔和循环冷却系统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

2. 水环境影响

项目工艺低浓度污水、水洗塔水洗水、机泵冷却和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均依托“万华蓬莱工业园高性能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的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处理,最终排入蓬莱西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沟镇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根据排水协议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1排放限值的执行。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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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一期技改工程项目

开发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初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万华烟台工业园,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催化剂一期项目WHH装置喷雾干燥系统、焙烧系统以及筛分、包装设备的基础上,新增WHX生产所需的原料配料罐、反应釜等设备。相关供热、供水、供气等公用工程均依托万华已有设施。

技改完成后,WHH催化剂与WHX催化剂两种产品切换生产,其中WHH最大产能不变,仍为600/年,新增WHX催化剂最大产能300/年,并配套新建相关废气治理设施等。

由于WHX装置与WHH装置共用喷雾干燥、焙烧等设备,因此WHXWHH不同时生产,两种产品切换生产。当生产装置全部用于生产WHH时,该方案WHH最大产能为600t/a;当生产装置全部用于生产WHX时,该方案WHX最大产能为300t/a。两种方案WHXWHH总产能不超过600t/a

1. 大气环境影响

本次技改后WHH装置、WHX装置原料投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现有20.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次技改后WHX装置蒸发浓缩废气经“冷凝”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与反应废气一起经新建21.4m高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10mg/m3),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本次技改后WHH装置、WHX装置喷雾干燥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新建21.4m高排气筒(P6)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本次技改后WHH装置焙烧废气经“袋式除尘器+碱液分离+SCR”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现有25m高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氯气、氨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氮氧化物、氯气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氨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次技改后WHX装置焙烧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新建25m高排气筒(P7)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

本次技改后WHH装置、WHX装置筛分、包装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现有15m高排气筒(P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要求;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SCR脱硝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2. 水环境影响

项目WHX装置蒸发浓缩工序真空系统排水回用生产,WHH装置碱液吸收塔废水、WHX装置蒸发浓缩后冷凝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和地面冲洗废水及循环冷却废水均依托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在WHH/WHX装置车间排放口总锰、总铬及六价铬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1中车间排放口标准。万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 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一期技改工程项目(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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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万华化学110万吨/年异氰酸酯扩能技改一体化配套1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扩能项目

开发区

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

烟台云沣生态环境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拟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现有氯碱厂区内,建设万华化学110万吨/年异氰酸酯扩能技改一体化配套1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扩能项目,对MDI装置产生的废盐水进行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

1. 大气环境影响

盐酸合成单元产生的盐酸尾气经现有降膜吸收器+两级尾气洗涤塔(一级纯水、一级碱性水吸收)处理后由现有1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电解工序、氯气处理等非正常工况及事故状态下含氯废气经现有4#事故氯处理系统两级碱液吸收后由现有1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盐酸合成工序开、停车、检修等非正常工况及事故状态下含氯废气经现有1#事故氯处理系统两级碱液吸收后由125m高现有排气筒DA019排放。盐酸储罐呼吸气经盐酸尾气吸收塔处理(一级碱性水吸收)后由现有115m高排气筒DA017排放。上述废气氯化氢、氯气的排放浓度和速率均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表3标准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氯化氢、氯气厂界浓度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5 标准要求厂界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2. 水环境影响

项目氯气冷凝水经脱氯后与氢气冷凝水返回一次盐水工序。

项目螯合树脂塔再生废水经中和预处理须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1间接排放要求后排入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站盐水净化装置集中处理,达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表2后经管线排放至黄海。

项目机泵冷却机械密封水及地面冲洗水排入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装置、项目循环冷却系统排水排入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站回用水处理装置。上述废水经万华环保科技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浓水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经管线排放至黄海。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万华化学110万吨每年异氰酸酯扩能技改一体化配套10万吨每年离子膜烧碱扩能项目(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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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大型舰船制造能力提升及产业化项目

蓬莱区

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

山东以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利用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原有车间及部分设备,新增购置T 型材生产流水线、4070 门座机、数控等离子切割机等生产和辅助设备78 台(套),年生产2艘大型舰船,同时第1年生产6000HP 全回转近海拖轮1艘(自用);

2)为20万吨以下大型舰船提供靠港、维修服务,靠港在港池五,港池五可同时停靠220万吨级舰船;为大型舰船提供维修服务,年维修船只数量约60艘;

3)建设拆船基地,包括基础拆解区、二次拆解车间,设计年拆除报废船只3000吨,主要为船重为500-1000吨的军用多用途船。

1. 大气环境影响

钢材预处理车间喷砂工序产生的喷砂粉尘,依托现有工程钢材预处理车间的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依托现有工程的P2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喷砂粉尘依托现有工程涂装车间的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依托现有工程的P6排气筒排放。

P2P6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钢材预处理车间喷漆及烘干过程产生喷漆及烘干废气,依托现有工程钢材预处理车间的“滤棉+活性炭过滤处理+解吸+催化燃烧”处理,经处理后依托现有工程的P4排气筒排放。涂装车间喷漆及烘干过程产生喷漆及烘干废气依托现有工程涂装车间的“滤棉+活性炭过滤处理+解吸+催化燃烧”处理,经处理后依托现有工程的P8排气筒排放。

P4P8排气筒漆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二甲苯、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切割、焊接、打磨、喷漆等环节的管理,采取移动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VOCs 物料储存、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二甲苯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浓度限值;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氯化氢厂界浓度限值。

2. 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废水排入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50m3/d,采用污水处理工艺为“调节+破乳+两级气浮+隔油+絮凝沉淀”;生活废水排入化粪池。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排入蓬莱西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度处理后排海。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蓬莱中柏京鲁船业有限公司大型舰船制造能力提升及产业化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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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亿立特游艇有限公司10条玻璃钢游艇、10条铝合金游艇搬迁项目

龙口市

烟台亿立特游艇有限公司

山东润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亿立特游艇有限公司现有厂区位于龙口市诸由观镇试北路东。因租赁场地到期,企业拟投资100万元,租赁位于现有厂区北约1.2km处、龙口市诸由观镇试北路路东奥斯龙玉龙特种纸业公司南侧、山东嘉德铝业有限公司已建成厂房建设年产10条玻璃钢游艇、10条铝合金游艇搬迁项目。

拟建项目将所租赁生产车间内部划分为原料区、下料区、喷漆室、打磨室、玻璃钢游艇组装区、焊接区、铝合金游艇加工区、模具存放区、成品区等。搬迁前后所用原辅料用量不变,生产设备全部利旧,对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更换成高效布袋除尘器,挥发性有机物由水帘+活性炭+光氧等离子废气处理设备更换为水帘+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解析+催化燃烧处理设备。

项目搬迁后产品种类及规模均不变,游艇20/年,游艇一般长为7-14m,其中铝合金游艇10/年(8.50m型游艇、10.5m型游艇)、玻璃钢游艇10/年(7.63m型游艇、8.70m型游艇)。总占地面积18876.9m2,总建筑面积10496.2m2

1. 大气环境影响

焊接、打磨、精修、裁剪等工序产生含尘废弃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调漆、喷漆、晾干等工序均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室内设置多孔集气管道,喷漆室生产时保持区域封闭,始终维持微负压状态,有机废气经微负压收集,经水帘+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解析+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二甲苯须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排放限值,苯乙烯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排放限值。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原辅料贮存、转移、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特别是喷漆室和打磨室做到密闭操作,定期检修各生产设备的状况,减少VOCs和颗粒物的产生。

项目废气二甲苯、苯乙烯、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及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

2. 水环境影响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同试水废水一起经市政污水管网,排至黄水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等离子设备水床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外排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的要求,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黄水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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