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和《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2〕65号)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城乡房屋安全长效机制,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对全市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清除隐患。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建立排查台账和隐患问题清单台账,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20日前建立健全全市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治重点和排查内容
(一)整治重点。排查整治覆盖全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区域的自建房,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聚焦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
(二)排查内容。
1.基本信息。自建房的地址、产权人(使用人)信息,房屋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等建设概况,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抗震设防、施工方式、安全鉴定等信息。
2.安全状况。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房屋外观是否存在构件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房屋结构是否存在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等状况。
3.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
4.合法合规情况。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实施步骤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持全面摸底、分类排查,边排查、边整治、边巩固、边提升,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茬推进。
(一)全面摸底排查(2023年6月20日前)。
1.排查初判。在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排查初判,“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建立排查台账。2022年6月20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并及时将数据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平台;2022年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自建房排查工作。
2.复核评估。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查内容,逐楼逐栋逐户梳理隐患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隐患问题台账。
3.安全鉴定。各区市统筹组织专业力量,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机构开展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管控。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应有专业力量参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危险警示标识。
(二)分类规范整治(2024年6月20日前)。
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排查整治责任。依据鉴定结论,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违法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
1.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2.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4.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
5.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长效机制(2024年12月20日前)。
1.压实主体责任。房屋产权人自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其他自建房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选用合适的设计图纸及其配套基础形式,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专业工匠施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擅自用于生产经营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罚。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2.加强审批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控增量。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性质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3.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加强乡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乡村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托乡镇村镇建设、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乡镇、街道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前哨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隐患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整改、及时消除。
4.建立制度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完善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加快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手段,实现房屋全链条、全要素统一上图入库,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水平。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建立市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区市抓落实、镇(街)兜底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市政府成立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区市党委政府落实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参照市级组织架构,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同时,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资金保障,确保政策措施、人员配置、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等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坚决做到执法监管严查快处,隐患整治动真碰硬,尽快处置存量危房,一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审批程序,严查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行为,严控源头遏制增量。要加强配合协作,密切联系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机制,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筑牢房屋安全坚固防线。
(三)统筹推进落实。各区市要依据《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烟安〔2022〕6号)、《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对城乡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坚持“零容忍,不姑息”,确保有隐患的房屋及时得到处置,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广泛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力量承担技术支撑工作。加强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级领导小组要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建立包保督导和红黄蓝考核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责任人;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调查处置。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做好各自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分包1个区市,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动身边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及时宣传和科普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自建房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主动性、自觉性。要及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以案示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专项整治的强大舆论氛围。
各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22年8月1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8月起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成员单位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确定成立烟台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组织领导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等三项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督促、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人员组成
组 长:郑德雁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于胜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 峰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王文峰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宫海涛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副部长
陈新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孙国斌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蔡润圃 市教育局局长
林 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景华 市公安局政委
卢国栋 市民政局局长
宫 艳 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福勋 市财政局局长
姜 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黄 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 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汪光祖 市城管局局长
张振博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祖玲 市水利局局长
吴晨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学祥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包 伟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杨国峰 市应急局局长
谭克良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晓东 市体育局局长
毕秋军 市大数据局局长
陈湘华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杨波、杨国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宋志方、市教育工委专职副书记王诗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吴鹏、市城管局副局长赵利经、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吴吉壮、市应急局副局长门寿卫、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张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在继续承担好原全市城乡房屋整治和清查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分工的同时,根据“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责,按照以下分工,切实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市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改扩建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其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用作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用地红线内自建房以及用作交通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做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市体育局:负责指导用作体育场馆和体育类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指导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调度工作情况,推进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推进相关工作。
(二)领导小组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领导小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并具体落实,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配合。
(四)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任务分工,主动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对口指导各区市有关部门落实具体措施,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对外行文。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负责领导小组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加强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等工作的指导落实。
(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推进情况,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将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按照职责分解到成员单位,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实施。
(四)建立督导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等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动撤销。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全市城乡房屋整治和清查工作联席会议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