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市海洋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务实、快速高效。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则)。
2.1 市指挥部组成
发生海洋灾害后,市政府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较大以上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局局长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局长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灾害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水文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烟台海事局、市气象局、烟台供电公司、烟台车务段、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有关区(市)开展海洋灾害应急救援。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级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洋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意见;汇总、分析海洋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应急救援的信息、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灾区区(市)政府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县级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部、省、市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烟台警备区、武警烟台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海洋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技术保障组:由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烟台海事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监测、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海洋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灾区区市卫健局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援队伍救治伤员;监测灾区饮用水源水质,组织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灾区区(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烟台供电公司及灾区区(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和灾区区(市)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投放储备粮油,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市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运。
(3)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保障应急指挥和相关重点用户的通信畅通;指导督促全市工业行业做好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协调本地相关企业紧急生产工业应急物资,协助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等工作。配合做好工业行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和协调灾后工业行业恢复生产。
(5)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物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及其他干扰妨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处置因应对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畅通;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受灾群众撤离和转移。
(6)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海洋灾害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因海洋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因海洋灾害引发的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危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
(9)市城管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协调沿海城市市政公用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海洋灾害防御与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排涝抢险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保障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开展交通运输行业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11)市水利局:承担水情监测,指导受海洋灾害损坏损毁的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修复;为水利工程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海洋灾害期间,加强与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沟通协调,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2)市水文中心:负责水雨情监测和洪水监测预报工作。
(13)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海洋灾害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配合开展农业系统海洋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15)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承担海洋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
(16)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发布风暴潮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宣传抢险救灾、抗灾自救知识。负责指导沿海A级旅游景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18)市应急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执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承担地震的震情分析会商,提供地震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灾情的调查核查、损失评估;负责地震监测,及时通报与海洋灾害相关的震情。
(19)市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区市加强市场管理,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0)烟台警备区: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烟部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1)武警烟台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岸上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2)烟台海事局:负责海洋灾害期间的海上交通管制工作,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23)市气象局:组织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的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并参与海洋灾害会商。
(24)烟台供电公司:负责辖区内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所辖电力设备设施受灾损失情况。
(25)烟台车务段:督促管辖范围内各站做好海洋灾害期间铁路设施安全工作;负责协调优先安排海洋防灾减灾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负责协调铁路海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3.1 预 测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根据历年风暴潮、海浪、海冰及赤潮、绿潮灾害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海洋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 预警发布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要开展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等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趋势,会同气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按市委、市政府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海洋灾害信息。
4.1 响应分级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同时请求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海洋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海洋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受灾地县级政府及其设立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根据情况,市应急局给予一定支持指导,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海洋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应急救援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响应等级可酌情调整。
4.2 响应启动
收到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后,市应急局初判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海洋灾害等级,报市指挥部分析评估,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市应急局初判达到一般海洋灾害等级,启动Ⅳ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沿海区市政府(管委)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发生海洋灾害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4.3.2 Ⅳ级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后,受灾地区的区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应急局保持与受灾地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市应急局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受灾地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
(3)市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工作需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3.3 Ⅲ级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市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市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厅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3)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烟台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市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市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4 Ⅱ级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市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市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烟台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市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7)市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0)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1)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3)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5 Ⅰ级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市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市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区市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请求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指导,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坐镇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市政府有关副市长带队赶赴一线现场指挥,并与指挥中心保持信息畅通。
(3)根据海洋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市海洋灾害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指导受灾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4)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烟台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6)市公安局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7)市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8)市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10)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1)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2)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申请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4)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5)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4 响应终止
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海洋灾害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综合研判,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1 海洋灾害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海洋灾害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要承灾体、历史海洋灾情信息数据库,加强社区和重点行业海洋灾害风险管控。
5.2 海洋灾害预警监测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负责海洋灾害过程的观测预报、预警发布和防灾工作,并将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开展灾情分析预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受灾地区市政府(管委),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灾情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3 灾害调查评估与信息报告
市应急局会同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情和地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救援建议。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协调联动机制,按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核报灾害信息。
5.4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以及各区市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海洋灾害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
沿海地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所在地海洋灾害风险选划、新建、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各级涉灾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和应急装备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海洋发展和渔业、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市红十字会、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灾害应急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6.1 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沿海区市应急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6.2 预案检验与更新
(1)组织演练。市应急局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明确职责、熟悉程序、查漏补缺,增强应急观念,完善应急准备。
(2)定期评估。市应急局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形势发展和评估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1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1.2 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7.1.3 较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洋灾害(Ⅲ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7.1.4 一般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海洋灾害。
7.2 名词术语解释
(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5)赤潮灾害
赤潮灾害是因赤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赤潮是海洋中漂浮的某种或多种微小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使一定范围内的海水在一段时间内变色的生态异常现象。
(6)绿潮灾害
绿潮灾害是因绿潮对海洋环境、生物造成的灾害。绿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大型绿藻(如浒苔)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7)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8)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7.3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7.3.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7.3.2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警报。
(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至4.5(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至9.0(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至6.0(不含)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至14.0(不含)米有效波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7.3.3 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海冰灾害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4)海冰灾害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7.3.4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 0.3(含)米至1.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1.0(含)米至3.0米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3)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市沿岸产生3.0(含)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4)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市沿岸产生 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