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
烟建建管〔2022〕18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后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烟建工程〔2018〕60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6日
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后评估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持续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升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标后评估,是指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特殊情况下可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监管部门以随机抽取或定向选择等方式确定评估项目,组织标后评估专家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和适当性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判断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市、区(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监管项目组织实施标后评估。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要求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供完整的标后评估所需资料,配合做好标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标后评估项目范围和确定
第六条 实施标后评估的项目,以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为主,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随机抽取的当年度招标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不少于当期项目的5%);
(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有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项目;
(四)被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企业或评标专家参与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进行标后评估的项目。
第三章 标后评估专家的来源和确定
第七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按项目所需专业及回避要求,从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技术咨询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评估专家,一般为5人或以上单数。专家所具备的专业资格应符合评估项目的要求,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咨询机构。
第八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五年;
(四)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与评估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系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六)与拟标后评估工程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可能影响标后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可从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技术咨询专家库应急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专家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评估活动的;
(三)请假时间距离评估开始时间少于2小时的或经确认迟到45分钟以上的。
第九条 标后评估费用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四章 标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标后评估主要是对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质量、执业水平进行评估,既可对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评估,也可就其中部分环节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一条 开展标后评估工作的材料要求:
(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过程全部书面资料;
(三)全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全过程音像资料;
(五)需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数据分析结果及咨询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标后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投标监管部门确定待评估项目及评估内容,确定评估时间,收集整理评估所需资料,如有需要可提前由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数据分析结果及咨询意见;
(二)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待评估项目实际情况,组建标后评估委员会;
(三)项目开始评估时,由标后评估专家选出评估委员会组长;
(四)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集中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五)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查阅评估内容全部书面资料并观看评估内容全过程影音资料;
(六)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查阅全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数据分析结果及咨询意见;
(七)组长带领标后评估专家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依次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投标行为做出个人评估意见;
(八)组长汇总专家个人评估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总体评估意见,形成标后评估委员会书面评估报告;
(九)评估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标后评估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标后评估书面评估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标后评估项目概况及现状;
(二)标后评估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标后评估工作开展详细流程;
(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六)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的评估结论及依据;
(七)对评估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的总体评估意见;
(八)对经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参与标后评估工作的人员、机构必须对评估内容保密。如与标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 标后评估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标后评估结果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挂钩。
第十六条 若标后评估结果否定原评审结论,涉及投诉举报项目可作为投诉举报处理依据,其他项目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不改变中标结果。对标后评估报告中标注问题的有关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招标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招标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二)对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
(三)对投标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对评估中发现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同时录入招投标电子监管平台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四)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的不良表现,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形对其进行约谈或按规定专家管理办法给予处理,相关情况通报发展改革部门;
(五)对于标后评估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评估细则
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估细则
3.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评估细则
附件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评估细则
第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工作从公开、公平、公正三方面,对以下内容作出评估:
(一)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配置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二)招标人是否违法发包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三)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明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竞争的不合理条款及其它较明显的缺陷、漏洞;
(四)招标文件或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已备案通过或已生效招标文件或资料的行为;
(五)是否有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失职而严重影响该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造成评标结果错误,引发争议、纠纷的情形;
(六)是否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是否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等有串通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条 对未能全部通过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评估内容的,标后评估委员会直接作出“不通过”的评估意见,并核实相关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原因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第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其与投标人存在串通嫌疑,报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四)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五)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六)发现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答疑、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七)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审的;
(八)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同一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九)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无故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指使、暗示或强迫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十一)其他不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内容执行以及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举报的。
附件2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评估细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主要评估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规范性、评标专业水平和评标态度三方面内容。
第一条 标后评估委员会先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下列情形进行初步评估: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否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是否提出否决意见;
(三)评标活动是否严重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四)评标专家个人评分与其他成员存在重大分歧是否作出书面说明或虽做出书面说明但能否合理解释;
(五)应当启动澄清、说明和补正程序的是否启动;
(六)是否独立评审或抄袭其他专家打分结果;
(七)是否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结果;
(八)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条 对未能全部通过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初步评估内容的,标后评估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直接作出“不通过”的评估意见,并核实相关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原因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第三条 初步评估后,标后评估委员会采用定量的方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并根据对综合评估分的统计分析,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做出评估意见。综合评估分70分(含)以上的,评估意见为“通过”;综合评估分70分以下的,评估意见为“不通过”。
第四条 综合评估分为100分,由评标行为规范性(N1=45分)、评标专业水平(N2=45分)、评标态度(N3=10分)三部分内容组成,综合评估分N=N1+N2+N3。
(一)评标行为规范性评估基本步骤:
1.标后评估委员会按原评标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给出技术分。
2.计算量化指标:即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对技术标的评分相对于后评估委员会对技术标评分的偏差率的算术平均值X;
计算公式为:
Xi=
X=Average(X1+X2+…+XI)
其中:i=1,2,…,I,“I”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3.根据量化指标X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规范性的相应得分N1=45-X×100。
(二)评标专业水平评估基本步骤:
1.标后评估委员会按原评标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给出技术分。
2.计算量化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对技术标的排名相对于后评估委员会对技术标排名的偏差率的算术平均值Y;
计算公式为:
Yi=
Y=Average(Y1+Y2+…+YI)
其中:i=1,2,…,I,“I”表示有效投标文件的数量。
3.根据量化指标Y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业水平的相应得分N2=45-Y×50。
(三)评标态度评估基本步骤:
根据下列评估标准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态度给出相应得分N3。
1.评标态度非常认真,评审意见详细、全面,评标时间充分的,在8≤N3≤10范围内给出得分N3。
2.评标态度较认真,能出具较详细的评审意见,评标时间较充分的,在6≤N3<8范围内给出得分N3。
3.评标态度不认真,评审意见简单、笼统,评标时间不足的,在N3<6范围内给出得分N3。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其与投标人存在串通嫌疑,报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提报的;
(三)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提报的;
(四)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相关内容缺漏而不提报的;
(五)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投标人高分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的;
(六)明知投标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提报、不认定,仍继续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的;
(七)对明显存在本规定明确的围标串标行为及弄虚作假迹象不提报、不认定的;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使得评标明显缺乏公平、公正的。
附件3
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评估细则
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主要评估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及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两方面内容。
第一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性评估,主要评估以下内容:
(一)技术标响应性评估
1.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或要求;
2.技术标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或要求;
3.投标人技术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技术标部分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资信标响应性评估
1.投标人(含联合体中所有成员)资格和资质、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有效期等是否响应相关要求;
2.授权书、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函、投标承诺书等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
4.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5.获得奖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6.投标人信用考核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三)商务标响应性评估
1.投标文件是否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
2.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
4.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5.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费率、计算基础是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取;
6.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7.是否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条 对未能全部通过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响应性评估内容的,标后评估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直接作出“不通过”的评估意见,并核实相关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责任方进行原因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第三条 响应性评估后,标后评估委员会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全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行为进行异常情况评估,主要评估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统一调整投标报价、以投标综合单价和报价组成异常一致、呈规律性变化、采取不均衡报价的方式主导评标基准价走向以谋取中标等问题。
通过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CPUID、硬盘序列号、网卡MAC地址等唯一识别码,以及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的数据分析结果和咨询意见,评估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异常情况:
1.同一人领取两家及以上投标人投标资料的;
2.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答疑、交纳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人、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缴纳或退还的;
4.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5.存在投资控股关系的关联企业、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
7.不同投标人的总报价相近,但各项报价不合理,没有合理解释、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综合单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呈规律性变化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预算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
13.其他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 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以上异常现象的,按其存在围标、串标嫌疑,报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原文件:烟建建管〔2022〕18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