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
烟退役军人发〔2022〕4号
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4号)《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整事项明确如下:
一、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将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其中,2022年退出现役(以部队下达的退役命令时间为准)并在我市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合力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自明年起,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级对部分中心城区和困难区市予以定额补助,其余由县级负担。
三、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近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总体情况,合理、足额制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同时,各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补助经费发放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手中。
烟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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