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11370600004259976E/2022-02807 成文日期: 2022-06-02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6-02      来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号:

为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学时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5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61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提出健全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明确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和学时认定,健全继续教育登记、统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制度”等要求为做好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我市于2019年印发《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

随着国家发布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我省于今年全面启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我市继续教育工作也面临不少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推动现有学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和优化。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继续教育最新要求,积极推进我市继续教育“互联网+”建设,我市研究制定《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是对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审核、认定折算、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的进一步调整优化。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管理。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建立继续教育“学时银行”。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学时和专业科目学时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平台”)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按年度计入个人“学时银行”。

(二)明确学时要求及认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培训进修、自学、折算等多种方式获得学时。

(三)明确学时审核登记流程及职责。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查、人社部门审验的流程进行登记。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继续教育学时登记,需按学习年度填报“继续教育平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及考试考核结果等,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学时进行审核确认。

3.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审核的学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学时是否如实填写,学时登记、认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验。主要审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学时登记、认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完善学时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学时登记审核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学时登记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随机抽查、巡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2.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申报登记学时,凡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的学时,由用人单位予以撤销,责令限期改正;依此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核准部门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失信“黑名单”。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查职责,凡存在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审查等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继续教育学时结果运用。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