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决定书 日期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1 | 烟市监处罚﹝2022﹞31号 | 肖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警告;2.没收非法财物;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肖林 | / | / | 2022/5/25 |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未备案普通化妆品144盒; 3.没收违法所得420元; 4.并处罚款48000元, 罚没款合计48420元。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方式缴到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2.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财政厅网站登入征缴平台缴费方式;3.银行柜台办理缴费方式(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缴费方式。 |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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