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1415/2022-04684 成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 组配分类: 教科文卫

第1801024号:关于对“尽快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建议”的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2-05-30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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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公开


杨希勇代表:

您提出的“尽快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很合理。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发展的第一个重要时期,早期养育教育至关重要。从国家角度讲,促进0-3岁儿童早期发展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幼有所育”作为七项重点民生任务之一,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成为推进“幼有所育”的首要任务。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2号),对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要求各地出台措施,鼓励按政策生育、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缓解人口老龄化。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有助于降低孩子的生养成本,化解女性工作—家庭的矛盾,为全面三孩政策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

一、相关政策及现状

(一)现行政策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20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2020年6月12日,市卫健委牵头组织“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发改委、教育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编办、财政局、计生协会等18个部门和群团组织参会,会上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2020年11月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0〕16号)。2021年2月,联合市委编办、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烟台市托育机构登记指南(试行)和<烟台市托育机构备案指南>(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备案适用机构类型,托育机构设置要求和卫健部门备案职责;3月24日出台《关于成立烟台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保育专家指导组的通知》;5月17日出台《关于印发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托育机构办理卫生评价报告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办法;5-6月相继出台托育机构备案条件的解释(一)、(二)、(三),进一步明晰了托育机构进行备案的政策界限;5月24日出台《关于下达2021年度托育服务托位指标任务的通知》,力争我市年底完成省卫健委下达的2021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位数1.6个指标;6月4日出台《关于印发<烟台市托育机构卫生健康管理职责分工(试行)>的通知》;8月9日出台《关于成立烟台市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的批复》,标志着我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进入了规范化、实质性实施阶段。2022年出台《烟台市“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和《烟台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版)》,将婴幼儿照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服务标准。

(二)我市婴幼儿总体情况

“十三五”期间,适逢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政策,我市各年度出生人口数分别为74797、63735、52093、53799和42633。其中二孩出生数分别为 30118、31439、24491、24255和17221,平均占比约45%。根据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数据,2017年以来,三孩及以上生育占总孩次超过分别为1.36%、1.69%、1.81%和2.36%。与山东省多孩率13.4%对比,表明烟台市群众依法生育意识较强、多孩生育潜能有待释放。其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高、无人照护、托育服务供给不足等都是影响群众再生育的因素。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家庭抚幼功能弱化,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会快速上升。根据全市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状况调查来看,83.7%的婴幼儿家长接受托育服务;56.2%的家长希望选择公立幼儿园延伸举办的托育机构。因此,“十四五”时期,构建以普惠托育为主体的托育服务体系,有利于提升社会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保障国家人口新战略落地,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通过问卷调查,0-3岁婴幼儿46.2%由父母看护,51.7%由祖辈看护,其中,35.1%的家庭有托育服务需求。在有需求的家庭中,87.7%的家庭选择公办托育机构,62.8%的家庭选择1000元以下收费。

(三)我市目前托育机构情况

至去年末,全市318家托育服务机构,通过备案的85家,当年备案托育机构数全省第一。提供托位1.45万个,每千人托位数为2.04,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三千多个托位。评选10家烟台市示范托育机构并授牌,其中2家被评为省级示范托育机构。

(四)促进托育事业发展措施

1.加强培训学习。分别于3月、5月和11月举办全市托育机构培训班,邀请省卫健委、市消防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等12名专家围绕托育政策解读、备案程序、卫生评价、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婴幼儿保健、营养膳食、疾病预防等知识,共为825名学员授课,并发给结业证书,为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4-5月,组织部分区市卫健局、妇保院、托育机构负责人到济南、威海等参观学习、参加国家高层次培训班,学习其先进经验和做法,丰富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及专业知识,开阔工作解题思路。12月,到荣成市妇幼保健院参观学习其下设托育机构,借鉴先进地市医育结合经验做法。

2.大力调研督导。5月、10月和11月,分别接受国家卫健委、中国人口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卫健委对我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行情况专题调研,现场察看莱山区5处、芝罘区3家托育机构,不同类型托育机构,召开托育机构运行情况座谈会,了解我市托育机构建设运行及备案管理、家庭嵌入式托育机构困难等问题。国家、省卫健委领导对我市托育事业发展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当前制约我市托育管理服务发展的瓶颈问题进行了指导,指明了发展方向。6月,到芝罘、莱山、海阳、莱阳、招远、龙口、蓬莱7个区市进行托育工作调研,对各区市托育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解答,并对下步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3.推动示范引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托育产业发展良性舆论氛围。在权威网络媒体公布全市已备案托育机构情况,扩大其公众认知程度。10月份,联合大众烟台网站组织开展了“烟台市最受群众喜爱的托育机构“评选活动,对46家参与活动的托育机构进行了宣传介绍。根据网络群众投票、县级推荐和专家现场评价等环节,综合确定10家烟台市示范托育机构,推进全市备案托育机构提质扩点增面。10家被评选为烟台市示范托育机构,12月授牌表彰,其中两家被评委省级示范托育机构。

二、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备案政策监管存在缺位

1.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有待强化。托育机构先到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再到各区市卫健局备案,整个过程存在隐患。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规范要求,或达不到备案条件要求也不按照备案要求整改,仍然招收幼儿,没有监管措施。有的达到备案标准但不希望卫健部门监管,也无法强制备案。没有相应的监管和服务政策,对于不备案和不整改的卫健部门无执法依据,无法责令托育机构关停、整改。另外目前虽然建立了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由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处理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明确。

2.家庭式托育机构需要政策规范。在住宅内开展的单体和连锁托育机构都属于家庭式托育,一般位于小区居民楼内,规模小,模拟家庭的环境,是一种比较广泛的照护形式。家庭式托育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因消防无法验收和缺少活动场所,不能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达不到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中的设置标准,不能按正常标准备案。

3.托育机构范围需要严格界定。国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婴幼儿照护的四种形式,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小时托。目前市场中除了托育机构还存在早教中心等机构,不符合托育机构建筑建设规范,这类机构没有监管单位,一旦发生投诉举报,若为3岁以下婴幼儿,就会归类到卫健部门,不处理就会定为行政不作为,但其实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二)普惠托育机构标准不明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没有政策性文件的界定标准,现行托育机构的实际运营价格与群众的期望值差距较大。国家主要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但没有明确普惠托育机构的条件、财政补贴标准及报销比例。托育机构运营费用比幼儿园高得多,导致部分托育机构观望等待。

(三)托育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目前,虽有“育婴师”、“育儿员”和“家庭教育指导师”等职业资格考试,但资格考核标准不一,人才培养与储备基础仍然较为薄弱。特别是绝大部分高等院校侧重于培养幼儿园专业教师,婴幼儿托育服务专业的学历教育刚刚起步。

三、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婴幼儿托育是家庭和社会共同关切的民生大事,要及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将托育服务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国家制定普惠性托育机构标准,明确财政补贴、收费和报销高于普惠幼儿园一定比例。将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各类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推动各级政府出台财政补助政策。

二是细化托育规范标准,加强体系监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和设置标准,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范、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是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储备行业人才。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满足托育服务需求。出台政策把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保障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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