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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有哪些?
(1)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当月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3个月(含异地转移接续时限,不含补缴时限)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自2022年4月1日起,在我市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待遇。
(2)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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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不享受生育津贴,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
(2)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津贴为98天,难产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引起疾病和合并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参保职工据实结算,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 800元,与生育医疗费用合并支付。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定额为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出)的,定额为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为120元;绝育手术的,定额为1200元;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500元。
(4)女职工异地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①女职工异地生育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为4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②生育合并和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5)女职工符合异地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疗费。
①按生育定额结算的,参照本地计划生育手术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②符合入院指征的异地计划生育手术按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6)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无法享受其他生育医疗费待遇(补助)的,按照女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7)下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①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和合并其他疾病住院未分娩的;
②符合入院指征计划生育手术需入院治疗的(含死胎后行剖宫产取出的)。
除急诊急救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无需办理女职工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单位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单位正常缴费后继续发放。
可以,但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待遇的,按照异地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50%享受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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