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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分解住院,不得强制让住院费用高、治疗时间长,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并在短时间内因同一疾病或相同症状再次办理入院,主观将参保人员应当一次住院完成的诊疗过程分解为两次及以上住院诊疗过程。对于医疗机构分解住院的,医保部门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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