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应急管理局、保税港区经发部: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65号)要求,市应急局组织制定了《烟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烟台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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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烟台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烟安〔2022〕4号)和《全市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烟安〔202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压紧压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突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突出“三违”行为严密管控,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精准打击,进一步推动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完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切实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安全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检查内容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和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紧紧围绕防控重大风险、杜绝事故发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本辖区、本企业实际,研究确定安全检查项目,重点落实以下检查内容:
(一)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等制度。是否搞“挂名主要负责人”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2.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企业是否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烟台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反“三违”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和“开工第一课”制度,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是否将警示教育作为新上岗员工安全培训的必修内容,使其养成自觉遵章守纪的行为和习惯;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覆盖所有岗位、班组、车间和管理部门的警示教育,使全体员工受到警醒,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全体员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4.安全生产诊断情况。企业是否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遴选高水平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把脉问诊,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是否落实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和《关于巩固深化安全生产大诊断工作成效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排查整改问题隐患的通知》,从源头上查找和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规律,辨识和评估异常工况、突发事件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强警示教育和经验反馈,有效管控和消除隐患产生根源。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诊断,可参照《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诊断检查表》(附件1)、《非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诊断检查表》(附件2)进行。
5.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并开展数字化建设,构建有科学完善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全面覆盖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有责任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线上线下融合的信息化系统、有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五有”常态化运行机制。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6.本质安全改造提升情况。企业是否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实现高危作业场所无人操作,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和人为误操作带来的安全风险;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强化对事故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的监测预警、信息化管控。是否按国家和省规定及时淘汰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7.高危领域安全风险治理情况。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是否落实“一库一策”整改,开展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整治。硝化、光气化、氟化、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液氯等高危细分领域企业,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是否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开展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分步完成老旧消防设施改造。是否按照《烟台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落实“一企一品一码”要求。
8.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企业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建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等安全管控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9.特殊作业、开停车、试生产和变更管理等情况。是否按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作业票审批填写是否规范;开停车、试生产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范;是否建立和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对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人员和管理的变更实施风险辨识和严格管控。
10.外来施工队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建立落实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将承包商作业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严格对外来施工人员安全资质、作业过程的安全管控,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现象。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国企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二)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11.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将化工产业作为发展重点的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是否提请当地政府设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统筹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是否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任务明确落实到责任人,纳入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是否按时间节点完成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明确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12.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人才严重短缺问题。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和化工园区,是否按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
13.驻点监督开展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落实省、市、县分级分类驻点监督,是否做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驻尽驻;驻点人员是否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是否严格执行每周工作报告、问题解决直通车、季度研究会商等“六项机制”,做到动火作业、设备检维修、高处作业“三个必到现场监督”,重大隐患是否直报派出单位,提请启动执法程序。
14.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健全完善重大危险源“消地协作”督导检查工作机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督导检查。是否对石油储备库等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对硝化、光气化、氟化、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液氯等高危细分领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对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组织开展排查评估整治。是否组织企业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全部整改到位,是否提请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
15.事故易发多环节排查整治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针对企业检维修、特殊作业、开停车、试生产、变更管理、设备拆除、“三违”行为等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实施精准执法检查,监督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相应的制度规程,严格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故发生。是否对企业自查自改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甚至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16.“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工作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组织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实现高危作业场所无人操作,消除人员在危险环境中暴露和人为误操作带来的安全风险,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强化对事故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的监测预警、信息化管控。
1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集中轮训制度,实施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是否落实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市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警示教育的通知》,组织和督促企业常态化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是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18.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安全门槛。
19.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市县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否针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风险高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等。
20.“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是否提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从现在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从三个层面同步开展。
(一)自查自改。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和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全面对照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八抓二十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全面对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目标任务,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问题隐患台账,彻底整改问题隐患,及时补齐短板,并将自查自纠贯穿专项检查全过程。
(二)执法检查。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队伍,聘请高水平安全专家,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突击夜查、异地交叉互查等方式,用好群众举报、内部举报等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核验。要充分利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巡查辖区内企业系统在线率、视频在线率、安全承诺率、风险预警信息的闭环管理和预警机制运行情况,抽查企业中控室、重大危险源现场、装置设施运行、特殊作业管理等情况。
(三)督查抽查。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查抽查,核查企业自查和各市执法检查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作为今年“三件大事”之一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当前新冠疫情、外部复杂环境冲击下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毫不放松盯紧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以过硬措施、严实作风全面压实责任,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整治,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强化法治教育。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对“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提请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好事故隐患自查自纠。企业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好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车间班组等各层级人员职责范围内的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及时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强化严惩重罚。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企业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并公开执法公开处罚,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专项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确保“曝光一批企业、警示一个行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工作纪律。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注重对重点企业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严防搞“大呼隆”、走过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严防疫情风险,确保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七)强化工作结合。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将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与贯彻落实《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重大危险源企业督导检查、化工园区安全整治和一般化工企业诊断性检查有机结合,分类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强化信息报送。市应急局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进展,定期梳理汇总,适时通报情况,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地方进行警示提醒和工作约谈。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各区市专项检查方案请于5月10日前报送市应急局,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联系人:李楠,联系电话:6789793,电子邮箱:ytsajjwhc@yt.shandong.cn)
附件:1.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诊断检查表
2.非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诊断检查表
烟台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65号)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各区市应急局和非煤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防控重大风险、杜绝事故发生、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研究确定安全检查事项,重点落实以下检查内容。
(一)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2.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班前、班后会)、“开工第一课”制度、教育培训“三个一”。是否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健全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员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4.安全生产诊断情况。是否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制定安全诊断计划。是否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根据不同时段和季节特点,经常性开展安全诊断,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是否对诊断出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是否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或高水平专家,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和各关键生产环节进行一次全面诊断,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
5.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6.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地压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7.地下矿山智能化建设推进情况。是否按照《山东省非煤地下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工作方案(试行)》,根据企业各类作业场景,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资金、时限等。大型矿山是否逐步实现机械化连续作业,中小型矿山是否加快推进凿岩、撬毛、支护、铲装、运输等机械化改造。是否对井下操作类和值守类固定设备设施以实现岗位现场无人为目的进行自动化改造。是否已经实现矿井通风系统在线监测和地面远程自动控制、主排水系统水泵地面远程自动控制。
8.动火作业管理等情况。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合理划分动火作业级别。是否认真落实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票审批填写是否规范。一级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措施,经矿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动火,作业全程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井筒内、主要进风巷、机电硐室等重要地点使用非阻燃材料的,是否已全部更换。
9.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和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10.解决超强度开采问题情况。是否通过推进智能化建设、优化系统和劳动组织、减少采掘头面,确保单班入井人数符合限员规定。是否存在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情形。
(二)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2.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针对监管队伍开展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3.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各类“三违”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4.“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和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等相关要求,配合开展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矿山“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5.项目审批情况。是否严格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防止出现“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6.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印发<烟台市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安办〔2022〕7号)要求,组织开展尾矿库“四个一批”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是否有效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7.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督促企业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8.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是否对矿山信息化建设开展定期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保障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各区市应急局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9.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励。
10.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的是否能够依法依规报告。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从现在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全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从四个层面同步开展。
(一)自查自改。各区市应急局和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63号),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八抓二十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对照本通知要求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执法检查。各区市应急局要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队伍,聘请高水平安全专家,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异地交叉互查、派驻检查等方式,用好群众举报、内部举报等手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抽查核验。
(三)督查抽查。市应急局组织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查抽查、对重点地区实行重点检查,核查企业自查和区市执法检查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四)区域性风险专项会诊检查。结合前期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诊断行动结果,市应急局将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烟台市深井矿山和头顶库安全管理专项会诊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应急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主要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专项检查工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监、总工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要突出重点矿山企业,针对大水矿山、深井矿山、露天转地下、露天高陡边坡、“头顶库”等高风险矿山开展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各区市应急局将辖区非煤矿山专项检查方案于5月4日前报送市应急局。每月23日前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检查工作进展、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并同时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市应急局将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进展,定期梳理汇总,适时通报情况,对工作进展滞后的区市进行警示提醒和工作约谈。
联系人:王骅东、刘聪,电话:6789791
邮箱:ytajjyk@163.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重大隐患清单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是否按规定开展“三个一”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监护人员进行管理监护。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五、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附件2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
合计(项) | 其中 | 合计 (次) | 其中 | ||||
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矿次数 (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管理 人员(次) | ||
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山 (矿次)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 |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巡查长期 停工停产 矿山 (矿次) | 取消整合 技改资格矿山 (个) | 撤销 设计数量 (个)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公告“黑名单”管理矿山(个)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累计汇总数据。
附件3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约谈 | 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矿山企业(家) |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矿山企业(家) | 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 | |||||
对矿山企业(次) | 对矿山企业管理人员(人次) |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 | 党政纪处理(人次) | 解聘 (人次) | 罚款 (人次) | 罚款 (万元) |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累计汇总数据。
附件4
重大隐患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累计汇总数据。
烟台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安明电〔2022〕1号)和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烟安〔2022〕4号),细化工贸行业专项检查任务,强化专项检查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以督促“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落实落地、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抓手,以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为重点,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实施工贸全行业、全领域、全覆盖专项检查,坚持企业诊断检查与部门监督检查一起实施,常规风险与新风险一起排查,重大隐患与一般隐患一起整治,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坚决防范和减少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即日起至12月31日,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工贸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全面对照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全面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和党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项部署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加强问题整改,及时补齐短板,并将自查自纠贯穿大检查全过程。重点落实以下检查内容:
(一)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是否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事项;对照“钢8条”“铝7条”“粉6条”进行自查情况及隐患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建立情况。
2.危险作业情况。有限空间、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事前是否制定作业方案并严格审批,是否对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充分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作业前是否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配齐相应的监测、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是否按规定设置专人全程现场监护;是否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夜间生产企业单班次是否超过8小时。
3.重点设备设施情况。脱硫脱硝装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日常运行、维护过程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单位是否具有资质,是否设计了自动化控制系统;
除尘设备系统设计是否规范,是否规范采用控爆措施及防范点燃源措施,采用何种除尘方式;特殊气体及涉特殊气体容器使用过程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是否纳入日常隐患排查范围并建立排查台账,是否与特殊气体及涉特殊气体容器供应商进行安全交底,是否建立特殊气体及涉特殊气体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员工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制订应急预案及配备相应应急装备;涉危化品使用、存储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是否纳入日常隐患排查范围并建立排查台账,是否制定针对性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建立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制订应急预案及配备相应应急装备。
4.设备本质安全情况。是否有警戒线、防护罩、防护栏等防护措施,是否擅自拆除自动联锁停车等信息化安全设施,是否使用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是否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是否持续推进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是否及时淘汰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5.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事故警示教育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组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情况;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管理情况;“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岗位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及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6.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7.安全总监设置情况。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否符合任职条件,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8.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常驻协作单位是否具有相应作业资质,是否存在外包队伍以包代管等非法违法行为。
9.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是否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否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
(二)部门重点检查内容
10.推动“八抓二十项创新举措”落实落地情况,是否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分析、逐项细化措施,确保制度能落地、能见效。
11.制定“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2年巩固提升方案情况、巩固提升重点任务部署开展情况;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问题隐患及整改台账建立情况,对企业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监督检查情况。
12.制定工贸行业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整治监督检查计划情况、“清零”台账及执法检查汇总情况,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使用脱硫脱硝装置摸底统计情况。
13.制定工贸行业涉爆粉尘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计划情况、执法检查汇总情况及异地互查情况。
1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15.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加大举报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被举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顶格处罚。
16.是否落实分级分类驻点监督,做到重点企业应驻尽驻;驻点人员是否严格各项机制,做到动火作业、设备检维修、高处作业“三个必到现场监督”。
17.是否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18.是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是否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三、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诊断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安〔2022〕2号)规定要求,分类组织工贸企业开展诊断检查。各企业要参照《山东省工贸企业诊断检查指导手册(试行)》,实施自我诊断检查或聘请第三方诊断检查,综合诊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切实查找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中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隐患,对问题隐患建立台账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取得实效。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涉爆粉尘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诊断检查要根据工贸行业重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整治行动时限完成,其他企业诊断检查要于7月中旬前完成,并跟进实施常态化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要对诊断检查效果负责并做出安全承诺,填写企业安全承诺书(附件1)并报送当地区市应急管理局。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重点工贸企业实施诊断检查。
(二)区市执法检查
各区市应急局要制定工贸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重点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对辖区内重点工贸行业企业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坚持凡检查必执法,从严从实、依法依规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失信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在全面监管执法的同时,要按照工贸企业重大隐患“清零”工作安排,分阶段实施重点执法检查,5月18日前完成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清零”检查;7月28日前完成涉爆粉尘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重点企业“清零”检查,确保全面、彻底、真实、准确完成“清零”目标。
(三)市级督导检查
市应急局对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工贸行业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常态化、不间断督导调度和督查抽查,核查企业自查和各市执法检查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实落地。期间,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实现市级对各区市督导检查全覆盖,对全市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今年以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工贸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同时,采取市级专家指导、诊断检查等方式,实施服务式、示范式督导检查,确保整体工作成效。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应急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贸行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和执法检查,采取扎实有效的“硬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整治,确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各重要时间节点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二)强化分类监管。加快对辖区内工贸八大行业企业基本信息、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摸底和统计。在掌握安全监管对象底数基础上,加强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对等级低、风险大、管理差的企业要严查严管,精准高效控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三)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避免因疫情防控停止进场检查、不下一线、不到现场等“一刀切”现象,严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疫情防控为由封闭厂区、逃避检查。同时探索实行视频调度、远程巡检、在线抽查、委派专家现场检查、一对一警示提示、企业安全承诺等监督检查方式,确保监督检查频次不降、效力不减。要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严管严查、真查真改、查深查细,坚决杜绝专项检查搞形式、走过场。统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四)强化严惩重罚措施。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企业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并公开执法公开处罚,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工贸企业监督检查时,对企业自查、下级部门检查未发现或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五)强化信息及案例报送。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进展,定期梳理汇总,适时通报情况。各区市应急局要及时总结报送工贸行业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各区市于每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大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同时,要注意总结专项检查中对突出问题隐患实施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处罚的典型案例,按照应急部工贸执法局要求,区市级每月不少于1个的标准报送市局工贸科,市局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发挥警示作用。
联 系 人:李文杰
联系电话:6789792
附件:1.企业安全承诺书
2.各区市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企业安全承诺书
企业名称 | ||
地址 | ||
行业类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 ||
是否属于工贸行业重点监管领域(金属冶炼、深井铸造、涉爆粉尘、涉氨制冷) | (如是,请注明所属类别) | |
按照专项检查要求开展诊断检查的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 ||
检查发现问题隐患 项,已整改到位 项 | ||
检查发现“钢8条”“铝7条”“粉6条”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项,已整改到位 项 | ||
本企业已按照专项检查要求开展诊断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到位,不存在工贸行业25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总监(或安全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时间: 时间: |
注:请将企业问题隐患台账附后,一并报送。
附件2
各区市大检查情况汇总表
单位: 区(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承诺企业数量 | 检查企业数量 | 派出检查组 | 出动执法人员 | 发现问题隐患数量 | 完成 整改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 完成整改 | 下达执法文书 | 行政处罚 | 罚款 | 责令停产整顿 | |
家 | 家 | 个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份 | 次 | 元 | 家次 | |
钢铁企业 | ||||||||||||
铝加工 (深井铸造) 企业 | ||||||||||||
涉爆粉尘 企业 | ||||||||||||
涉氨制冷 企业 | ||||||||||||
其他工贸 企业 | ||||||||||||
总计 | ||||||||||||
注:1.填写数据为累积数据;2.钢铁企业、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涉爆粉尘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数量和相关完成整改数量填写“钢8条”“铝7条”“粉6条”数量。 |
填报人: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