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农〔2022〕83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提升全市“肉菜蛋奶”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市局研究制定《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提升全市“肉菜蛋奶”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规范“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肉菜蛋奶”产品有效供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地是指在本市区域内生产经营,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肉菜蛋奶产品生产的各类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基地认定标准和监测管理的制定,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各辖区内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经营主体且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环境的有效检验报告,拥有“三品一标”认证优先考虑,省级以上畜禽屠宰标准化厂优先考虑;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基地设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四)基地的生产场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为本市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第七条 申报基地除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蔬菜基地:成方连片面积达到面积100亩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或生猪屠宰企业年实际屠宰生猪10万头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50万只以上或肉鸡屠宰企业年实际屠宰肉鸡300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基地认定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畜禽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与市外企业合作兴办的基地,需提交合作证明;
(七)供应本地市场情况;
(八)承诺书;
(九)其他。如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胶装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十条 评审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对经审定的基地名单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烟台市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称号;
(二)可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推介宣传活动,可优先参加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烟台市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掌握基地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有关规定,自觉开具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保证供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来源可溯;
(五)应当在基地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标志牌;
(六)基地应当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商店等单位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优先供应本市市场;
(七)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的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名优新品种;
(八)当本市主要农产品市场出现供应不足或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监测评估工作,结果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继续保有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示范基地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使用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标志。
第十七条 各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基地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应本市市场销售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基地每年12月底前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当年的生产情况报告,包括当年农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基地,应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后取消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向社会公告,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3次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II级)(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市场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烟台市“肉菜蛋奶”稳产保供基地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