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596936/2022-01128 成文日期: 2022-03-07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公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LED及其他光电化学品改造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2022-03-07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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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3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37日-2022311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6632116

  传真:0535-6632116

  通讯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46

    邮编:264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LED及其他光电化学品改造项目

开发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雅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技改项目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C-9地块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技改项目拟对现有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现有厂区内一、二、三车间及车间内生产设备生产OLED及其他光电化学品,现有PCH系列产品不再生产,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生产吲哚并咔唑类电致发光材料32t/a、硼酸类光电化学品材料15t/a、磺酸酯类材料8t/a、芳胺类材料15t/a

拟建项目建成后,现有厂区一号车间及二号车间内原有PCH系列产品不再生产,仅保留三号车间湿品液晶中间体、OLED中间体、OPC材料及其他精细化学品烘干工序(三号车间烘干原料均为其他公司生产)。

1.水环境影响。

根据项目废水水质特点,分质分类进行处理。高沸点废水依托厂区内现有高沸点废水精馏系统处理后再进入万润公司高浓度废水预处理系统进行处理,高盐废水、低沸点废水、低盐废水、其他废水分别进入万润公司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1B等级标准及烟台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纳管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烟台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2.大气环境影响。

一号、二号车间反应釜放空废气经“补集器+碱液喷淋”预处理;离心过滤废气、烘干废气(不含氯废气)、设备清洗烘干废气经二级冷凝+“补集器+碱液喷淋”预处理;离心机废气、中间储罐废气、设备清洗过程废气、混料含尘废气经“补集器+碱液喷淋”预处理;酸性废气(HCL)经盐酸吸收+碱液喷淋预处理;上述废气经预处理后连同高沸精馏塔废气等通过一根架空总管接至万润公司蓄热式尾气焚烧炉(RTO)处理装置处理后经过12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甲苯、二氯乙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甲烷、DMF、乙腈、二甲苯、丙酮、甲醇、VOCs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相关标准;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2 中重点控制区标准;HCl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二噁英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限值。

一号车间内清洗间废气、物料转移等其他废气经车间强排风机收集后由车间楼顶“水喷淋+活性炭”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8m排气筒P1排放。项目脱溶剂不凝气及烘干废气(含氯废气)经“二级冷凝+活性炭纤维+活性炭吸附”处理;二号车间内清洗间废气、物料转移等其他废气与危废库废气经强排风机收集后由车间楼顶“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由25m排气筒P2排放。P1P2排气筒甲苯、二氯乙烷、四氢呋喃、邻二氯苯、氯仿、正己烷、二氯甲烷、DMF、乙腈、二甲苯、丙酮、甲醇、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2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三号车间清洗间废气、双锥烘干废气、粉碎包装粉尘等其他废气经车间强排风机收集后由车间楼顶“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由25m排气筒P3排放。P3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相关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2 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甲醇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甲苯、二甲苯、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危险废物包括活性炭脱色净化、过滤净化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吸附介质,母液脱溶剂工序产生的釜底残渣,脱溶剂工序产生的混合溶剂及高沸精馏过程产生的废溶剂,二级冷凝+碳纤维+活性炭吸附系统回收废溶剂,废气处理过程中二级冷凝设施产生的废溶剂和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冷凝固废,高沸精馏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固废,废气处理产生的活性炭纤维和活性炭吸附、车间及危废库产生的废活性炭及活性炭纤维,设备清洗产生的废溶剂,沾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包装桶,设备维修产生废机油,实验室产生的废物等,上述危险废物均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固废包含纯水制备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均委托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危废暂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修改单的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

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多元素复杂金精矿资源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

牟平区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技改项目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冶炼二公司现有厂区内。技改项目主要涉及熔炼系统、电解系统及稀贵金属回收系统。熔炼系统产生的阳极板经电解系统处理产生阳极泥(含黄金、含银),送稀贵金属回收系统生产黄金、白银。熔炼系统产生的冶炼烟气经制酸系统制酸,熔炼系统产生的炉渣经渣选矿系统处理。技改项目主要在现有生产工艺基础上,新增回转式阳极炉、高效洗涤器、气体冷却塔及电除雾等设备,对处理原料种类及数量、熔炼系统处理规模、制酸系统生产能力、渣选车间及污染物治理设施等进行改造

1.水环境影响。

稀废酸废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废水废液、设备清洗废水,依托现有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碱液脱硫废水依托现有碱性废水系统处理,蒸发冷凝水回用生产系统,污冷凝水去酸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回用于渣缓冷循环水系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 绿化及道路清扫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清扫。

2.大气环境影响。

技改项目含尘废气包括返料破碎废气、配料废气、破碎废气(粗碎)、破碎废气(中碎、细碎)、渣选筛分废气及渣选矿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DA023DA030DA033DA027DA2009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

硫酸雾废气包括电解车间废气、净液车间废气。电解车间循环槽硫酸雾经收集后,采用电解车间改造后的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2008排放;净液车间硫酸雾经负压收集后,采用净液车间改造后的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DA018排放。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标准要求,硫酸雾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

制酸烟气包括底吹熔炼炉烟气、吹炼炉烟气,其中底吹熔炼炉烟气经“余热锅炉+炉冷+骤冷+电收尘器+骤冷塔+布袋除尘器+硫酸I系列制酸系统+双氧水脱硫”处理后通过70m排气筒DA016排放; 吹炼炉烟气经“余热锅炉+电收尘器+硫酸II系列制酸系统+双氧水脱硫”处理后通过7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中表1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标准、硫酸雾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

阳极炉烟气经“热管锅炉+布袋除尘器+集气箱+水洗涤塔+电除雾+离子液脱硫塔+碱液脱硫塔”处理;底吹熔炼炉环集烟气经“布袋除尘器+集气箱+水洗涤塔+电除雾+离子液脱硫塔+碱液脱硫塔”处理;吹炼炉环集烟气经“布袋除尘器+集气箱+水洗涤塔+电除雾+离子液脱硫塔+碱液脱硫塔”处理;阳极炉环集烟气经“集气箱+水洗涤塔+电除雾+离子液脱硫塔+碱液脱硫塔”处理,废气经处理后经120m高排气筒DA017排放。废气中SO2NOx、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重点控制区”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排放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中表1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2标准;硫酸雾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5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来自精矿仓及配料厂房、熔炼厂房、电解车间、净液车间及粗碎厂房等。项目建成后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中表6标准要求,SO2NOx、氟化物、镉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危废暂存场所均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修改单的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应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并严格按照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避免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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