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等3个制修订文件的通知
烟科〔2022〕13号
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30日
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培优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入库补助、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及招引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第二条 补助经费均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从“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育库补助
第三条 培育库入库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注册且成立满一年,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支撑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当年度科技部评价系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10%,且不低于5人。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4件。
(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培育库入库及补助程序:
(一)申请入库企业需登录“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系统”,按要求完成网上填报,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企业通过系统报送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为入库企业的推荐单位,经实地考察后出具初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入库条件对申请入库企业进行评价,提出入库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培育库培育,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五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为三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调整出库,一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一)入库申请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三年期满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第六条 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实行“免申即享”服务,每年在省科技厅下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正式文件后,市科技局根据文件确定补助名单。
第七条 招引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整体迁移前后营业执照和迁移申请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完成相关整体迁移手续。
第八条 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非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和招引补助名单需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补助。
第四章 管理与用途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完善和维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管理系统,制定年度推进计划,按期组织开展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出台区市级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政策,共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活动,具体按《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审核推荐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对入库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2019年6月发布的《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烟科〔2019〕41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落实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的奖励性资金。
第二条 奖励资金均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从“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标准与程序
第三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或经省级以上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大学科技园。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申报的上一年度有1家(含)以上孵化期内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入驻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1.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且入驻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入驻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6个月以内。
2.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补助资金的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36个月以内。
第四条 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对申报上一年度的在孵或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入驻孵化协议。
第七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盖章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各区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下达奖励计划,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章 管理与用途
第十条 鼓励各区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用于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按《烟台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58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烟科〔2021〕66号),引导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参照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功能与定位是:
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2.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业成本,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助力创业成功。
第三章 备案或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烟台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4.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
5.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六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烟台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1年以上,且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行业部门、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30%以上;
7.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达到3家以上。
第七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备案或认定流程
第九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烟台市科技服务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认定和备案的相关信息初审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报机构现场考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符合备案条件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众创空间应加强和完善服务保障能力,为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前期的多方位服务。
1.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为创业团队提供实践性辅导和培训,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2.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在孵创业团队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代理、导航、维权、规划及咨询等方面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3.积极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建立实习基地,开展创新创业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建设全方位、专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服务。
1.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全面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科技创新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能够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精准定制的创业服务。
3.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的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的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服务情况、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撤销其认定或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或备案条件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经认定或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建设情况和有关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或备案、评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不得再行申报。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烟科〔202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