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1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 年 10 月公布)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各级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市、县级教育部门 |
2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各级各类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随机抽查、 实地检查、 台帐查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3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对象、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2.《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烟台市教育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4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中小学教育组织教学等办学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 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 年11 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 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通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四、严查违规行为。 各地各校要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严格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学校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并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师等工作人员违规的,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要责令其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违规的,各市要责令其改正并依规追究责任。 | 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
5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幼儿园办园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 1.《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的;(二)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的;(三)在儿童入园前违反规定对儿童进行考试或者测查的;(四)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的;(五)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的;(六)使用包含色情、暴力、网络游戏以及违背保育教育规律等内容的应用软件以及其他相关物品的;(七)允许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的。 2.《山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五、督导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 县级教育行政部幼儿园中小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6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 1.《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2.《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3.《关于做好全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监测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司函〔2020〕13号):“三、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系统的动态监测功能加强对县级填报工作指导,建立调度通报工作机制,确保核查安置工作做细做实。” | 县级教育行政部 门和中小学校 | 一般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网络查验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7 |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情况的检查 | 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 |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 》(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应将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情况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每年1次。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