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52803XP/2022-00763 成文日期: 2022-02-07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三项制度文件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日期:2022-02-07 11:0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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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长、局长等局领导组成,邀请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相关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

(二)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撤销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

(三)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强制。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调查取证材料、拟处理建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送法规和调查统计科进行审查。

第八条  法规和调查统计科应当及时对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并审查。

第九条  办公室将提请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纳入局长办公会作出会议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条  会议由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主要领导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的分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

十一  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符合规定,并说明会议议程等;

(二)承办机构汇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规和调查统计科汇报对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情况;

(四)局领导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并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表决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须经参加讨论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强制)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应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作出终止许可决定。

(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作出中止许可决定。

(五)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适用不当的,不予行政处罚(强制),重新立案调查。

(六)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强制),由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七)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经会议出席人员确认签字后存入案卷。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处理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或履行相关程序,报请会议主持人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烟应急〔2019〕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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