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等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等局领导组成,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
(二)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撤销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三)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
(六)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一)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
(三)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行政强制。
第七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调查取证材料、拟处理建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送法规和调查统计科进行审查。
第八条 法规和调查统计科应当及时对承办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可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合并审查。
第九条 办公室将提请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纳入局长办公会作出会议安排,并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第十条 会议由局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局主要领导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负责相关业务的分管局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符合规定,并说明会议议程等;
(二)承办机构汇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三)法规和调查统计科汇报对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查情况;
(四)局领导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并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总结审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
(六)表决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二条 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强制)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七)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议应当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须经参加讨论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强制)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应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作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作出终止许可决定。
(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作出中止许可决定。
(五)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适用不当的,不予行政处罚(强制),重新立案调查。
(六)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强制),由承办机构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一次为限。补充调查后仍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七)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争议较大、形不成决定的,经过充分酝酿后再次召开会议仍形不成决定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经会议出席人员确认签字后存入案卷。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当根据会议处理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或履行相关程序,报请会议主持人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烟应急〔2019〕70号)同时废止。